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征收,遵循“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的规则。
征收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征收依据。
以下两种情形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减免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也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
在这种减免的情况下,由于现行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一般不需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大部分地区的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
案例分析
2019年5月份,甲公司实际交纳增值税为50000元,消费税25000元,
教育费附加=(50000+25000)×3%=2250(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50000+25000)×2%=1500(元)
注意: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下发):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广东,已明确规定,该笔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