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教育部门有关休病假的相关文件?
3个回答
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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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教育部门属于一般属于事业编制,各省市在国家关于事业人员有关病休假的规定之下,出台了一些较为具体的文件。你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的网站上查找。例如,黑龙江牡丹江市就有如下文件,其他地方的文件应该大同小异。
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进行医务鉴定工作的通知(2011.10.10)
各市直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精神,人社局将组织2011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具体条件
1、提前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病假的人员。
2、休病假人员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达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且不能恢复工作的;2010年10月份及在此之前参加过全市医务鉴定,经人社局福利科审批已经休病假,但病假时间已经满1年或超过1年需要复检的,应重新申报近半年的连续病历材料并参加医务鉴定,鉴定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已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的人员,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已达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二、具体要求
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因,在申请书上署明同意病退或病休,出具县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上教育局人事科;对人社局批准已休病假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对于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由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社局福利科减发工资基数,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对于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进行医务鉴定工作的通知(2011.10.10)
各市直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精神,人社局将组织2011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具体条件
1、提前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病假的人员。
2、休病假人员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达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且不能恢复工作的;2010年10月份及在此之前参加过全市医务鉴定,经人社局福利科审批已经休病假,但病假时间已经满1年或超过1年需要复检的,应重新申报近半年的连续病历材料并参加医务鉴定,鉴定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已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的人员,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已达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二、具体要求
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因,在申请书上署明同意病退或病休,出具县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上教育局人事科;对人社局批准已休病假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对于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由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社局福利科减发工资基数,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对于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推荐于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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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属于一般属于事业编制,各省市在国家关于事业人员有关病休假的规定之下,出台了一些较为具体的文件。你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的网站上查找。例如,黑龙江牡丹江市就有如下文件,其他地方的文件应该大同小异。
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进行医务鉴定工作的通知(2011.10.10)
各市直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精神,人社局将组织2011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具体条件
1、提前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病假的人员。
2、休病假人员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达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且不能恢复工作的;2010年10月份及在此之前参加过全市医务鉴定,经人社局福利科审批已经休病假,但病假时间已经满1年或超过1年需要复检的,应重新申报近半年的连续病历材料并参加医务鉴定,鉴定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已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的人员,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已达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二、具体要求
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因,在申请书上署明同意病退或病休,出具县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上教育局人事科;对人社局批准已休病假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对于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由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社局福利科减发工资基数,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对于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进行医务鉴定工作的通知(2011.10.10)
各市直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精神,人社局将组织2011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具体条件
1、提前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病假的人员。
2、休病假人员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达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且不能恢复工作的;2010年10月份及在此之前参加过全市医务鉴定,经人社局福利科审批已经休病假,但病假时间已经满1年或超过1年需要复检的,应重新申报近半年的连续病历材料并参加医务鉴定,鉴定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已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的人员,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已达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二、具体要求
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因,在申请书上署明同意病退或病休,出具县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上教育局人事科;对人社局批准已休病假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对于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由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社局福利科减发工资基数,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对于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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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严重的病 有医院证明 只要你自己认为你行,照样参加高考,如果不行 ,只能等明年了,小病的话 建议不要请,毕竟高三课程差不起,不是高考考不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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