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简称中国家纺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简称CH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
(一)由家用纺织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全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当好政
府经济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坚持为企业的整体利益服务,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在国内外
市场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推动全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纺织
工业协会的代管。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东长安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协助政
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搞好行业管理。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和
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经济法规的建议;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行业管理的具体事务;
(三)协助政府和企业培育、开拓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市场商品流动,引导和推动企业积
极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全行业共同发展;主持行业的新产品鉴定,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方案和组建企业
群体方案进行检查和可行性论证;
(四)搜集、整理和分析行业从原料到产品的产、供、销资料和国内外家用纺织品行业科学技术、经济情
报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创办行业刊物、网站,及时向行业企业传递信息;
(五)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联合,协调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关系,协调
企业生产原料、产品价格,确保全行业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六)代表全行业利益同政府对话,为企业协调解难,疏通渠道;
(七)积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民间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促进对外贸易,
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协会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八)积极开展咨询服务,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全行业职工科学技术和管理水
平;
(九)组织行业内部的技术练兵和操作比赛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专家、学者和多年从事本行业的离退休老同志;
(四)为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部门和地方协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条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提供有关基础情况、生产技术和经济指标等资料信息;
(六)内部重大变更及时通报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两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理事
单位一年不交会费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
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
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为了更及时有效地处理好理事会日常工作和其它各项任务,由常务理事会中推选出部分常务
理事(包括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2-3次,由会长主持召开,并
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书面报告或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报告)执行理事会会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行业内独立性较强的专业企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以组织和协调本专业的各项工作。专
业委员会直属协会领导,其设置或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中国家纺协会加强同地方家纺协会的业
务联系,并给予经常性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协会工作和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由主管纺织行业的副部级以上领导担任,具体指导协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
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事宜。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