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麻纺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麻纺行业协会( 简称为中国麻协 )
英文名称:CHINA BAST AND LEAF FIBRES TEXTILE ASSOCIATION( 缩写为CBLFTA )。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
(一)是由苎麻、亚麻、大麻、黄麻等植物韧皮纤维和叶纤维的原料种植、原料加工、纺织生产、科技、教育、流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当好政府有关部门的参谋和助手,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全行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核准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根据政策、法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一)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内外行业情况调查和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技术、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标准、法规等建议;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及时跟踪反馈。
(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信息交流活动,出版通讯刊物,并优先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指导企业生产经营。
(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等方面的问题,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调查、分析本行业企业税赋、产品价格、原料供需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协调同行业的原料价格,主要产品价格。
(五)组织有关业务的咨询、诊断、鉴定、论证和企业基础管理的专业活动,开展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推广,举办各类为行业服务的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
(六)开展重要产品的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督。
(七)发展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协助企业进行工作。
(八)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主管理。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等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在团体会员单位和非团体会员单位中从事麻纺织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五)有联名提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八)个人会员享有二、三、四、六项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要求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六)其他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七)个人会员承担一、二、三、五项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报告,再办理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因下列原因可视为自动退会:
(一)停业或已转产;
(二) 破产;
(三)被依法撤销;
(四)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拒不改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和修订行规、行约;
(六)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手续。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