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哪个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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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andxi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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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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