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作了特别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作了特别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怎么理解这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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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么理解:
在能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可以确认为进项税额,这里的“购进货物”一般指购进的存货和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意思是:如果购进的存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比如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免税产品由于销售时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免征的,所以免税产品所用原材料上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是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不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能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可以确认为进项税额,这里的“购进货物”一般指购进的存货和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意思是:如果购进的存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比如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免税产品由于销售时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免征的,所以免税产品所用原材料上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是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不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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