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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帮忙翻译一下中统三年春,....以公为左司郎中。是时朝廷肇进官仪,每除拜,犹令翰林行制以训敕之。告公之词日:”董某秉心端悫,处事详明。草军前之檄,孰比陈琳,谈当世之事,...
谁帮忙翻译一下 中统三年春,....以公为左司郎中。是时朝廷肇进官仪,每除拜,犹令翰
林行制以训敕之。告公之词日:”董某秉心端悫,处事详明。草军前之檄, 孰比陈琳,谈当世之事,共推王猛。宜颁显渥,以佐行台。尚尽乃心,克成厥绩。” 展开
林行制以训敕之。告公之词日:”董某秉心端悫,处事详明。草军前之檄, 孰比陈琳,谈当世之事,共推王猛。宜颁显渥,以佐行台。尚尽乃心,克成厥绩。” 展开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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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册文
册在《说文解字》中的本义为“符命”,亦通“策”。汉有策书,唐有册书,主要用以封拜诸侯王、三公、立后建嫡、宠命尊贤,总的来说属于以皇帝名义下达的诏令文书范畴。但元朝的情况似乎有所不同。明人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册》云
古者册书施之臣下而已,后世则郊祀、祭享、称尊、加谥、寓哀之属,亦皆用之,故其文渐繁。今汇而辨之,其目凡十有一。一曰祝册,郊祀祭享用之。二曰玉册,上尊号用之。三曰立册,立帝、立后、立太子用之。四曰封册,封诸侯用之。五曰哀册,迁梓宫、及太子诸王大臣薨逝用之。六曰赠册,赠号、赠官用之。七曰谥册,上谥、赐谥用之。八曰赠谥册,赠官并赐谥用之。九曰祭册,赐大臣祭用之。十曰赐册,报赐臣下用之。十一曰免册,罢免大臣用之。
徐氏的复杂分类是概述历朝制度,就元朝来看,其所谓册文只有祝册、玉册、立册、谥册四种(谥册只包括为已故皇帝上谥号,不包括给臣下赐谥)。这四种册文虽以皇帝名义颁发,但都是纯粹的礼仪应用文字,似已不具备由上达下的特征。正因如此,在撰写册文的同时,还要另撰为此事布告全国的诏书。如世祖至元十年立后建储,成宗即位后为世祖忽必烈追奉谥号,两事的诏书载于《元典章》卷一,册文则见于《元文类》卷九,文字完全不同。而且就文献实例来看,诏书、宣命(制书)有时被笼统称作圣旨、玺书,却不见有册文被称为圣旨、玺书的例子。从严格意义上讲,大约应将册文排除在元朝的诏敕类文书之外。本文考虑到前代制度,暂将册文附述于此,以下基本上不会再涉及这类文书。
(四)宣敕(制敕)
宣敕或称制敕,是元朝的人事除授和封赠文书。《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铨法中》:“凡迁官之法,……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卷九一《百官志七》记载略同。又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凡封赠之制,……正从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可知宣、敕施用之分,以五、六品之间为界。宣要加盖皇帝的玺印(玉宝或金宝),敕则只由中书省宰相签署。《吏学指南》“仪制”门
宣天子亲赐命诰也,故无押字,以宝为信。
敕牒 天子制命也。周官六典王言之制有七,曰敕牒。例令省授。为系上言,故用黄纸,宰相押字。
现存蒙、汉文合璧《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十一通,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难得的实例。其中宣八通,包括封赠宣命、授官宣命各四通,起首语皆为“上天眷命,皇帝圣旨”,末于年月上钤署御宝。敕三通,皆授官敕牒,起首语为“皇帝圣旨里,中书省牒”,末于年月上钤署省印,然后中书省宰执大臣由低到高,参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政事、左丞相、右丞相、直至名义长官中书令,依次署押。虞集说:“国朝典故,凡命官,自宰相以下皆中书造命,其贵者封以天子之玺而赐之。”所谓“贵者”与否,指的显然也是宣、敕之分。敕牒虽同样是“天子制命”、“上言”,但所授对象品级较低,不属于“贵者”,因此仅由宰相押字,不加盖皇帝玺印。与此相联系,元朝的敕牒似乎不包括在“玺书”范围之内。在受宣敕人迎接宣敕时,迎宣的礼仪规格也要比迎敕复杂许多。如受宣官除行普通拜礼外,还要“舞蹈叩头”,并向使者“跪问圣躬万福”,受敕时就没有这些附加仪式。另外上引《元史·选举志三》谓“宣授,则以制命之”,故宣授也可称作制授。苏天爵编《元朝名臣事略》卷七《平章廉文正王》引高鸣《廉希宪家传》即载“始议行迁转法,五品以上制授,六品以下敕授”。元人时以宣敕合称,时以制敕合称,含义是一样的。
《唐六典》所载“王言”有七种,但如按事之大小区别,则可归为制、敕两类。人事除授方面,五品以上为册授及制授,六品以下为敕授及旨授。元朝制(宣)、敕的区分,当即渊源于此。不过唐朝(还有宋朝)制敕的内容所涉广泛,元朝制敕则只限于人事除授和封赠。现在的问题是“制”何以到元朝又称为“宣”。“宣”作为一种诏敕文书类型,出现较晚。沈括《梦溪笔谈》卷一《故事一》云
予按唐故事,中书舍人职掌诏诰,皆写四本,一本为底,一本为宣。此“宣”谓行出耳,未以名书也。晚唐枢密使自禁中受旨,出付中书,即谓之“宣”。中书承受,录之于籍,谓之“宣底”。今史馆中尚有梁《宣底》二卷,如今之“圣语簿”也。梁朝初置崇政院,专行密命。至后唐庄宗,复枢密使,使郭崇韬、安重诲为之,始分领政事,不关由中书直行下者谓之“宣”,如中书之“敕”,小事则发头子、拟堂帖也。至今枢密院用宣及头子。
据此则“宣”本来只是“宣付出外”的意思,并非文书专称。后来随着枢密院制度的发展,皇帝经由枢密院下发的旨令被称为宣,与经由中书下发的敕地位相当,至宋犹然。到金朝,“宣”的含义已有变化,与枢密院无特别关系,而可泛指皇帝的圣旨。金朝皇帝最重要的印玺,就叫做“宣命之宝”。金人李国维也说“宣则王言亲谕”。《大金集礼》卷二五有“赐敕命”、“送宣赐生日”条目,宣、敕并举,两者有地位高低之别。这一用法,已与元朝比较接近。元朝的宣敕概念,远可溯自《唐六典》,近则直接源于金制。
唐宋的人事除授文书,在授某人某官职(或封某爵、赠某官、加某官、降某官职、免某官职等等)的基本内容之前,还会有一段由词臣专门起草的骈俪文字,铺张典故,申明勉励或训诫之意,称为“诰”,亦即前引《元史·选举志三》所谓“告词”。金朝制度也大体相同。元朝的情况,则前后有较大变化。忽必烈创建元朝之初,建立汉式官僚机构,多用金朝遗士任职。宣敕之制亦受金朝影响,带有文字典雅工整的诰文。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一○《董源神道碑》
中统三年春,……以公为左司郎中。是时朝廷肇进官仪,每除拜,犹令翰林行制以训敕之。告公之词曰:“董某秉心端悫,处事详明。草军前之檄,孰比陈琳,谈当世之事,共推王猛。宜颁显渥,以佐行台。尚尽乃心,克成厥绩。”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一七《刘赓神道碑》
建元初,命官犹皆有训,辞简古尔雅,皆出于翰林。
中统二年五月,王恽在中书省主管陈言文字并“权供中舍(按指中书舍人)之职”。七月翰林国史院成立,授翰林修撰、同知制诰兼国史院编修官。他后来作《中堂事记》(载《秋涧集》卷八○至八二),其中抄录了这一年五至八月他撰述或看到的多首带有诰文的宣敕。其内容包括史天泽授中书右丞相,廉希宪授平章政事,杨果授参知政事,李昶授翰林侍读学士,张柔封安肃公,张荣封济南公,张德辉授翰林学士、参议行中书省事,赛典赤授平章政事,石抹刚纥答授右三部尚书,耶律明安歹儿承袭祖、父爵位,雷膺、王恽授翰林修撰,许衡授怀孟路教官,窦杰、姚枢授太子少傅,汪良臣授巩昌路便宜都总帅,贺某授宣谕大理国使,李大节、张特立、魏璠追加谥号,许衡授国子祭酒,姚枢授大司农,郑汝翼授大理寺丞,李治授翰林学士,刘秉恕授中书吏部侍郎,王仪授太医院判兼教授,董文炳授亲卫军都指挥使,宋拚授某路劝农官,宋彰授屯田府谘议,张耕授吏部尚书,等等。从《中堂事记》反映的片断来看,虞集说元初“命官犹皆有训,辞简古尔雅”是有根据的。又《析津志辑佚》“朝堂公宇”门载欧阳玄《中书省左司题名记》载
(至元)七年,罢左右(司),置给事中二员,中书舍人二员,……当时流官所告身,各有训词。词虽甚简,犹采前代两制法,翰林学士掌内制,舍人掌外制也。
据此则直到至元七年,这一制度仍在持续。
后来情况逐渐发生了改变,宣敕文书不知从何时开始,除去极个别“有特旨”者外,已不再包括诰文。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监察御史杨桓疏言时务,其中有一项即是请求“行诰命以褒善叙劳”。大德四年,江西南丰人刘埙为本州方志作序目,其中“前代制诰”一项序目云:“三代训诰见于《书》,汉唐制诰载之史,所以涣大号、诏来世也。宋沿唐旧,一命以上皆有恩言,或以能取,或以道崇,或以功显,得十一于千百,尚有可考者焉,书以存古也。”显然“一命以上皆有恩言”的授官诰文制度当时已不复存在,所以特别强调“书以存古”。吴澄对此说得更加清楚。《吴文正公集》卷三二《跋娄行所敕黄后》
今日六品官以下所授敕牒,与前代敕牒其文同,其用黄纸书亦同。然昔也有敕而又有诰,今也无诰而但有敕,存之,可以考古今沿革之殊。
前面提到的《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其中授官宣命四通、敕牒三通,皆直书授某人某职,而无诰文。更有甚者,有的宣敕还是用蒙文直译体形式颁发的,这就离“简古尔雅”相去更远了。如郑玉《师山集》附录《宣命》
皇帝圣旨里,中书省……等,“徽州路郑玉有名的秀才,晦迹隐居,有为不仕。今将他委付做翰林国史院待制,教征聘将来呵,怎生?么道皇太子根底、上位根底奏,圣旨颁也者”么道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
事实上,自世祖忽必烈至元中期起,我们已很难在元人文集中找到授官宣敕一类文章(相反这类文章在唐宋文集中俯拾皆是)。原因很简单,由于授官宣敕中已不包括排比铺叙的诰文,而是径直书写授某人以某职,一吏足以经办,不再需要文士的构思起草,它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文学作品收入文集的价值。
不过元朝另外一类宣敕——封赠宣敕当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了汉地传统,带有诰文。封赠的内容,具体包括对贵族和高级官员加封王或国公爵号,对已故官员加官追封赠谥,对官员的祖父母、父母等加封爵号、勋位、官位(已故者并赠谥),妻加封夫人号等。它不同于一般的人事除授,而是代表着汉地官僚制度中比较发达和精致的一部分内容,具有更明显的褒奖性和礼仪色彩,自然也更需要伴以便于“传宣句读”的骈俪诰文。元世祖、成宗两朝,封赠尚未形成固定制度,但亦偶有举行。《秋涧集》卷六七至六八和《天下同文集》卷一所载封赠制诰十余篇,都是这一时期的作品。武宗在位时,开始系统推行面向七品以上官员的封赠制度,故而元朝中期出现了一股封赠热潮,姚燧《牧庵集》、程钜夫《雪楼集》、袁桷《清容居士集》等文集载有大量封赠制诰,基本都作于这段时间。直到元末,封赠制度大体未变,历朝封赠制诰亦零散可见。然而,并非元朝中后期所有的封赠宣敕都带有诰文。《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中有封赠宣命四通,皆无诰文。姑举第一通为例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太中大夫、知制诰同修国史吴澄父吴枢,可赠资善大夫、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左丞、上护军,追封临川郡公。母游氏,追封临川郡夫人。宜令准此。泰定二年正月 日。
又如赵孟頫《松雪斋集》卷首载文宗至顺三年《封赠宣命》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赵孟頫,可赠荣禄大夫、江浙行省平章政事,追封魏国公,谥文敏。宜令准此。至顺三年三月 日。
这类封赠宣命,实际上就与简单“直书其事”的授官宣敕无异。总之可以说,元朝的宣敕文书中大部分都不再包含有针对性的诰命文字。这也是其区别于前代制度的一大特点。
二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广义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元朝前身大蒙古国时期。第二阶段为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前期,具体从中统元年(1260)起,到至元六年(1269)止。第三阶段为至元六年以后,这是元朝诏敕制度完全定型的时期。制度定型以后,个别时期也有例外情况,最明显的例外是本来应由翰林儒臣用汉文文言起草的诏书,有时不由翰林,甚或是用蒙古文起草。诏敕的蒙汉互译,是元朝诏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地方。另外有时皇帝也亲自撰写手诏。这些也都值得略加讨论。
(一)大蒙古国的诏敕
蒙古初兴之时,尚无文字,“每调发军马,即结草为约,使人传达,急于星火,或破木为契,上刻数划,各收其半,遇发军,以木契合同为验”。成吉思汗灭乃蛮部,俘获其掌印官畏兀儿人塔塔统阿,命其教汗室子弟“以畏兀字书国言”,也就是用回鹘文字母拼写蒙古语,这样就产生了史家习称的回鹘式蒙古文。据元人追忆,“太祖时国字(按指后来八思巴所创蒙古新字)未立,凡诏诰典祀军国期会,皆袭用畏兀书”。此言不尽准确。回鹘式蒙古文固然是大蒙古国诏敕文书使用的主要文字,但面向汉地颁发诏敕,则仍用汉字。赵珙《蒙鞑备录》“国号年号”条
鞑之始起,并无文书,……迄今文书中自用于他国者,皆用回鹘字,如中国笛谱字也。今二年以来,因金国叛亡降附之臣无地容身,愿为彼用,始教之文书。于金国往来,却用汉字。……今所行文书,皆亡臣识字者强解事以教之耳。
同书“官制”条
如成吉思亦行诏敕等书,皆金虏叛臣教之。
彭大雅《黑鞑事略》徐霆疏
霆尝考之,鞑人本无字书,然今之所用则有三种。行于鞑人本国者,则只用小木,长三四寸,刻之四角,……即古木契也。行于回回者则用回回字,镇海主之。……行于汉人契丹女真诸亡国者只用汉字,移剌楚材主之,却又于后面年月之前,镇海亲写回回字云“付与某人”。此盖专防楚材,故必以回回字为验,无此则不成文书。殆欲使之经由镇海,亦可互相检柅也。
又据耶律楚材(即徐霆提到的移剌楚材)回忆,全真教领袖丘处机至西域谒见成吉思汗,辞行时奏请“但修善出家人乞免差役”,获准颁发诏敕。但当时“典诰命者他适,令道人自填”,丘处机遂在诏中“止书道士免役之语”。后来真相暴露,“众皆议丘之不公也”。这份着名的大蒙古国道士免差发圣旨(全文载于李志常《长春真人西游记》),显然就是用汉字书写下发的。随着疆域不断开拓,大蒙古国诏敕文书使用的文字更为复杂。据波斯史家记载:“(蒙古汗廷大臣)由谙习波斯文、畏兀儿文、汉文(原汉译为‘契丹文’,从萧启庆先生说改)、土番文、唐兀文等等的各种书记随同,以致无论向什么地方宣写敕旨,都可以用该民族的语言和文字颁发。”正如萧启庆先生所指出:“其时各族了解蒙古语言者固然甚少,而(回鹘式)蒙古文字创行不久,不仅外族知之无多,蒙古人亦多为文盲。以蒙古语文作为帝国唯一官方语文全无实行可能,蒙廷不得不借助各地原有之语文以布达与推行政令。” 蒙古大汗身边主行文书的怯薛成员称为“必阇赤”,其中按地域实行分工,有一批来自汉地或熟悉汉地情况的必阇赤(如耶律楚材等)专门负责行于汉地的诏敕文书。他们的工作方式应当有两种,一是面聆大汗谕旨后直接用汉文起草(或称创作)诏敕,二是将用回鹘式蒙古文记录下来的原始诏敕翻译为汉语。这两种类型的诏敕文书今天都可见到实例。第一类的例子是成吉思汗征召丘处机的诏书,共有两份,在文献和石刻材料中均有保存。出于对此事的重视,它们都使用了汉地诏敕中习用的骈俪文体。首篇骈散相混,文字鄙拙;次篇则出自耶律楚材亲笔,是一篇相当出色的骈文作品。这类“典雅”的诏敕在大蒙古国时期,恐怕为数极少。《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六引《经世大典·站赤》载太宗窝阔台汗元年十一月诏谕:“上天眷命,锡皇帝之徽名,大蒙古国众寡小大,罔不朝会。训之曰,一乃心力,其无二,凡我国内黎元,其听朕命,循先训旧章,绩用弗成者,其罪当死”云云,文辞古奥。《元史》卷一二四《忙哥撒儿传》所载宪宗蒙哥汗赐予大断事官忙哥撒儿之子的慰勉诏书,也是“全用《尚书》体,竟与宇文周诏书相似”。这都不会是大蒙古国时期的创作或翻译,肯定出于世祖忽必烈朝纂修太宗、宪宗实录时好事者的加工改造。大蒙古国颁行于汉地的绝大部分诏敕,都应当是上面提到的第二类,亦即由蒙古文翻译而成者,并非由“词臣”创作。其中,又以翻译时最省事的“蒙文直译体”为主。《元代白话碑集录》所收大蒙古国时期汉地所立圣旨碑十余通,皆属其例。
大蒙古国草创之初,制度未立,“其官称……随所自欲而盗其名,初无宣麻制诰之事”,“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谓何也”。但至晚在太宗窝阔台汗时,对汉地官员已经颁发专门的除授文书,汉文史料也通常按汉地习惯称之为“宣命”或“制书”。李庭《寓庵集》卷七《奥屯世英神道碑》:“皇伯合罕皇帝(按即窝阔台)在凤翔也,许公以河中府尹之职,命未及下,会以他事不果。其后公入觐,上喜曰:‘曩之所许,今当相付。’命有司草制。”这种除授文书通常用汉字书写。《元史》卷一五○《何实传》:窝阔台时“授以汉字宣命,充御用局人匠达鲁花赤”。发给杨奂的授官文书,误将其名字写成“杨英”,杨奂只好将错就错,宣布改名。《黑鞑事略》记载蒙古大汗的玺印称为“宣命之宝”,王国维指出这是“实用金人旧制”。汉地官员的除授文书,应当都加盖此印。至于采用何种文体,是否用蒙文直译体,材料不足,难下定论。但即使是用汉语文体,也应当只是直书其事的吏牍体,不大可能带有骈俪诰文。另外大蒙古国制度,大汗去世后由他颁发的授官“制书”要缴回汗廷,经新汗确认后重新颁授。《元文类》卷六二姚燧《夹谷公神道碑》:“故事,祖宗宾天,所授臣下制书符节悉收还之。”直到世祖忽必烈即位,仍然根据这一“故事”进行缴收。而按照汉地传统,授官“委任状”作为臣下从某位皇帝那里获得的荣誉凭证,是可以长期私人保存,乃至世代相传的。因此过了几年,就规定“宣命付身不须追取”。即使尚未领取而亡故,也要将除授宣敕“给付其家”,传于子孙。
册在《说文解字》中的本义为“符命”,亦通“策”。汉有策书,唐有册书,主要用以封拜诸侯王、三公、立后建嫡、宠命尊贤,总的来说属于以皇帝名义下达的诏令文书范畴。但元朝的情况似乎有所不同。明人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册》云
古者册书施之臣下而已,后世则郊祀、祭享、称尊、加谥、寓哀之属,亦皆用之,故其文渐繁。今汇而辨之,其目凡十有一。一曰祝册,郊祀祭享用之。二曰玉册,上尊号用之。三曰立册,立帝、立后、立太子用之。四曰封册,封诸侯用之。五曰哀册,迁梓宫、及太子诸王大臣薨逝用之。六曰赠册,赠号、赠官用之。七曰谥册,上谥、赐谥用之。八曰赠谥册,赠官并赐谥用之。九曰祭册,赐大臣祭用之。十曰赐册,报赐臣下用之。十一曰免册,罢免大臣用之。
徐氏的复杂分类是概述历朝制度,就元朝来看,其所谓册文只有祝册、玉册、立册、谥册四种(谥册只包括为已故皇帝上谥号,不包括给臣下赐谥)。这四种册文虽以皇帝名义颁发,但都是纯粹的礼仪应用文字,似已不具备由上达下的特征。正因如此,在撰写册文的同时,还要另撰为此事布告全国的诏书。如世祖至元十年立后建储,成宗即位后为世祖忽必烈追奉谥号,两事的诏书载于《元典章》卷一,册文则见于《元文类》卷九,文字完全不同。而且就文献实例来看,诏书、宣命(制书)有时被笼统称作圣旨、玺书,却不见有册文被称为圣旨、玺书的例子。从严格意义上讲,大约应将册文排除在元朝的诏敕类文书之外。本文考虑到前代制度,暂将册文附述于此,以下基本上不会再涉及这类文书。
(四)宣敕(制敕)
宣敕或称制敕,是元朝的人事除授和封赠文书。《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铨法中》:“凡迁官之法,……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卷九一《百官志七》记载略同。又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凡封赠之制,……正从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可知宣、敕施用之分,以五、六品之间为界。宣要加盖皇帝的玺印(玉宝或金宝),敕则只由中书省宰相签署。《吏学指南》“仪制”门
宣天子亲赐命诰也,故无押字,以宝为信。
敕牒 天子制命也。周官六典王言之制有七,曰敕牒。例令省授。为系上言,故用黄纸,宰相押字。
现存蒙、汉文合璧《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十一通,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难得的实例。其中宣八通,包括封赠宣命、授官宣命各四通,起首语皆为“上天眷命,皇帝圣旨”,末于年月上钤署御宝。敕三通,皆授官敕牒,起首语为“皇帝圣旨里,中书省牒”,末于年月上钤署省印,然后中书省宰执大臣由低到高,参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政事、左丞相、右丞相、直至名义长官中书令,依次署押。虞集说:“国朝典故,凡命官,自宰相以下皆中书造命,其贵者封以天子之玺而赐之。”所谓“贵者”与否,指的显然也是宣、敕之分。敕牒虽同样是“天子制命”、“上言”,但所授对象品级较低,不属于“贵者”,因此仅由宰相押字,不加盖皇帝玺印。与此相联系,元朝的敕牒似乎不包括在“玺书”范围之内。在受宣敕人迎接宣敕时,迎宣的礼仪规格也要比迎敕复杂许多。如受宣官除行普通拜礼外,还要“舞蹈叩头”,并向使者“跪问圣躬万福”,受敕时就没有这些附加仪式。另外上引《元史·选举志三》谓“宣授,则以制命之”,故宣授也可称作制授。苏天爵编《元朝名臣事略》卷七《平章廉文正王》引高鸣《廉希宪家传》即载“始议行迁转法,五品以上制授,六品以下敕授”。元人时以宣敕合称,时以制敕合称,含义是一样的。
《唐六典》所载“王言”有七种,但如按事之大小区别,则可归为制、敕两类。人事除授方面,五品以上为册授及制授,六品以下为敕授及旨授。元朝制(宣)、敕的区分,当即渊源于此。不过唐朝(还有宋朝)制敕的内容所涉广泛,元朝制敕则只限于人事除授和封赠。现在的问题是“制”何以到元朝又称为“宣”。“宣”作为一种诏敕文书类型,出现较晚。沈括《梦溪笔谈》卷一《故事一》云
予按唐故事,中书舍人职掌诏诰,皆写四本,一本为底,一本为宣。此“宣”谓行出耳,未以名书也。晚唐枢密使自禁中受旨,出付中书,即谓之“宣”。中书承受,录之于籍,谓之“宣底”。今史馆中尚有梁《宣底》二卷,如今之“圣语簿”也。梁朝初置崇政院,专行密命。至后唐庄宗,复枢密使,使郭崇韬、安重诲为之,始分领政事,不关由中书直行下者谓之“宣”,如中书之“敕”,小事则发头子、拟堂帖也。至今枢密院用宣及头子。
据此则“宣”本来只是“宣付出外”的意思,并非文书专称。后来随着枢密院制度的发展,皇帝经由枢密院下发的旨令被称为宣,与经由中书下发的敕地位相当,至宋犹然。到金朝,“宣”的含义已有变化,与枢密院无特别关系,而可泛指皇帝的圣旨。金朝皇帝最重要的印玺,就叫做“宣命之宝”。金人李国维也说“宣则王言亲谕”。《大金集礼》卷二五有“赐敕命”、“送宣赐生日”条目,宣、敕并举,两者有地位高低之别。这一用法,已与元朝比较接近。元朝的宣敕概念,远可溯自《唐六典》,近则直接源于金制。
唐宋的人事除授文书,在授某人某官职(或封某爵、赠某官、加某官、降某官职、免某官职等等)的基本内容之前,还会有一段由词臣专门起草的骈俪文字,铺张典故,申明勉励或训诫之意,称为“诰”,亦即前引《元史·选举志三》所谓“告词”。金朝制度也大体相同。元朝的情况,则前后有较大变化。忽必烈创建元朝之初,建立汉式官僚机构,多用金朝遗士任职。宣敕之制亦受金朝影响,带有文字典雅工整的诰文。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一○《董源神道碑》
中统三年春,……以公为左司郎中。是时朝廷肇进官仪,每除拜,犹令翰林行制以训敕之。告公之词曰:“董某秉心端悫,处事详明。草军前之檄,孰比陈琳,谈当世之事,共推王猛。宜颁显渥,以佐行台。尚尽乃心,克成厥绩。”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一七《刘赓神道碑》
建元初,命官犹皆有训,辞简古尔雅,皆出于翰林。
中统二年五月,王恽在中书省主管陈言文字并“权供中舍(按指中书舍人)之职”。七月翰林国史院成立,授翰林修撰、同知制诰兼国史院编修官。他后来作《中堂事记》(载《秋涧集》卷八○至八二),其中抄录了这一年五至八月他撰述或看到的多首带有诰文的宣敕。其内容包括史天泽授中书右丞相,廉希宪授平章政事,杨果授参知政事,李昶授翰林侍读学士,张柔封安肃公,张荣封济南公,张德辉授翰林学士、参议行中书省事,赛典赤授平章政事,石抹刚纥答授右三部尚书,耶律明安歹儿承袭祖、父爵位,雷膺、王恽授翰林修撰,许衡授怀孟路教官,窦杰、姚枢授太子少傅,汪良臣授巩昌路便宜都总帅,贺某授宣谕大理国使,李大节、张特立、魏璠追加谥号,许衡授国子祭酒,姚枢授大司农,郑汝翼授大理寺丞,李治授翰林学士,刘秉恕授中书吏部侍郎,王仪授太医院判兼教授,董文炳授亲卫军都指挥使,宋拚授某路劝农官,宋彰授屯田府谘议,张耕授吏部尚书,等等。从《中堂事记》反映的片断来看,虞集说元初“命官犹皆有训,辞简古尔雅”是有根据的。又《析津志辑佚》“朝堂公宇”门载欧阳玄《中书省左司题名记》载
(至元)七年,罢左右(司),置给事中二员,中书舍人二员,……当时流官所告身,各有训词。词虽甚简,犹采前代两制法,翰林学士掌内制,舍人掌外制也。
据此则直到至元七年,这一制度仍在持续。
后来情况逐渐发生了改变,宣敕文书不知从何时开始,除去极个别“有特旨”者外,已不再包括诰文。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监察御史杨桓疏言时务,其中有一项即是请求“行诰命以褒善叙劳”。大德四年,江西南丰人刘埙为本州方志作序目,其中“前代制诰”一项序目云:“三代训诰见于《书》,汉唐制诰载之史,所以涣大号、诏来世也。宋沿唐旧,一命以上皆有恩言,或以能取,或以道崇,或以功显,得十一于千百,尚有可考者焉,书以存古也。”显然“一命以上皆有恩言”的授官诰文制度当时已不复存在,所以特别强调“书以存古”。吴澄对此说得更加清楚。《吴文正公集》卷三二《跋娄行所敕黄后》
今日六品官以下所授敕牒,与前代敕牒其文同,其用黄纸书亦同。然昔也有敕而又有诰,今也无诰而但有敕,存之,可以考古今沿革之殊。
前面提到的《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其中授官宣命四通、敕牒三通,皆直书授某人某职,而无诰文。更有甚者,有的宣敕还是用蒙文直译体形式颁发的,这就离“简古尔雅”相去更远了。如郑玉《师山集》附录《宣命》
皇帝圣旨里,中书省……等,“徽州路郑玉有名的秀才,晦迹隐居,有为不仕。今将他委付做翰林国史院待制,教征聘将来呵,怎生?么道皇太子根底、上位根底奏,圣旨颁也者”么道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
事实上,自世祖忽必烈至元中期起,我们已很难在元人文集中找到授官宣敕一类文章(相反这类文章在唐宋文集中俯拾皆是)。原因很简单,由于授官宣敕中已不包括排比铺叙的诰文,而是径直书写授某人以某职,一吏足以经办,不再需要文士的构思起草,它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文学作品收入文集的价值。
不过元朝另外一类宣敕——封赠宣敕当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了汉地传统,带有诰文。封赠的内容,具体包括对贵族和高级官员加封王或国公爵号,对已故官员加官追封赠谥,对官员的祖父母、父母等加封爵号、勋位、官位(已故者并赠谥),妻加封夫人号等。它不同于一般的人事除授,而是代表着汉地官僚制度中比较发达和精致的一部分内容,具有更明显的褒奖性和礼仪色彩,自然也更需要伴以便于“传宣句读”的骈俪诰文。元世祖、成宗两朝,封赠尚未形成固定制度,但亦偶有举行。《秋涧集》卷六七至六八和《天下同文集》卷一所载封赠制诰十余篇,都是这一时期的作品。武宗在位时,开始系统推行面向七品以上官员的封赠制度,故而元朝中期出现了一股封赠热潮,姚燧《牧庵集》、程钜夫《雪楼集》、袁桷《清容居士集》等文集载有大量封赠制诰,基本都作于这段时间。直到元末,封赠制度大体未变,历朝封赠制诰亦零散可见。然而,并非元朝中后期所有的封赠宣敕都带有诰文。《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中有封赠宣命四通,皆无诰文。姑举第一通为例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太中大夫、知制诰同修国史吴澄父吴枢,可赠资善大夫、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左丞、上护军,追封临川郡公。母游氏,追封临川郡夫人。宜令准此。泰定二年正月 日。
又如赵孟頫《松雪斋集》卷首载文宗至顺三年《封赠宣命》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赵孟頫,可赠荣禄大夫、江浙行省平章政事,追封魏国公,谥文敏。宜令准此。至顺三年三月 日。
这类封赠宣命,实际上就与简单“直书其事”的授官宣敕无异。总之可以说,元朝的宣敕文书中大部分都不再包含有针对性的诰命文字。这也是其区别于前代制度的一大特点。
二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广义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元朝前身大蒙古国时期。第二阶段为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前期,具体从中统元年(1260)起,到至元六年(1269)止。第三阶段为至元六年以后,这是元朝诏敕制度完全定型的时期。制度定型以后,个别时期也有例外情况,最明显的例外是本来应由翰林儒臣用汉文文言起草的诏书,有时不由翰林,甚或是用蒙古文起草。诏敕的蒙汉互译,是元朝诏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地方。另外有时皇帝也亲自撰写手诏。这些也都值得略加讨论。
(一)大蒙古国的诏敕
蒙古初兴之时,尚无文字,“每调发军马,即结草为约,使人传达,急于星火,或破木为契,上刻数划,各收其半,遇发军,以木契合同为验”。成吉思汗灭乃蛮部,俘获其掌印官畏兀儿人塔塔统阿,命其教汗室子弟“以畏兀字书国言”,也就是用回鹘文字母拼写蒙古语,这样就产生了史家习称的回鹘式蒙古文。据元人追忆,“太祖时国字(按指后来八思巴所创蒙古新字)未立,凡诏诰典祀军国期会,皆袭用畏兀书”。此言不尽准确。回鹘式蒙古文固然是大蒙古国诏敕文书使用的主要文字,但面向汉地颁发诏敕,则仍用汉字。赵珙《蒙鞑备录》“国号年号”条
鞑之始起,并无文书,……迄今文书中自用于他国者,皆用回鹘字,如中国笛谱字也。今二年以来,因金国叛亡降附之臣无地容身,愿为彼用,始教之文书。于金国往来,却用汉字。……今所行文书,皆亡臣识字者强解事以教之耳。
同书“官制”条
如成吉思亦行诏敕等书,皆金虏叛臣教之。
彭大雅《黑鞑事略》徐霆疏
霆尝考之,鞑人本无字书,然今之所用则有三种。行于鞑人本国者,则只用小木,长三四寸,刻之四角,……即古木契也。行于回回者则用回回字,镇海主之。……行于汉人契丹女真诸亡国者只用汉字,移剌楚材主之,却又于后面年月之前,镇海亲写回回字云“付与某人”。此盖专防楚材,故必以回回字为验,无此则不成文书。殆欲使之经由镇海,亦可互相检柅也。
又据耶律楚材(即徐霆提到的移剌楚材)回忆,全真教领袖丘处机至西域谒见成吉思汗,辞行时奏请“但修善出家人乞免差役”,获准颁发诏敕。但当时“典诰命者他适,令道人自填”,丘处机遂在诏中“止书道士免役之语”。后来真相暴露,“众皆议丘之不公也”。这份着名的大蒙古国道士免差发圣旨(全文载于李志常《长春真人西游记》),显然就是用汉字书写下发的。随着疆域不断开拓,大蒙古国诏敕文书使用的文字更为复杂。据波斯史家记载:“(蒙古汗廷大臣)由谙习波斯文、畏兀儿文、汉文(原汉译为‘契丹文’,从萧启庆先生说改)、土番文、唐兀文等等的各种书记随同,以致无论向什么地方宣写敕旨,都可以用该民族的语言和文字颁发。”正如萧启庆先生所指出:“其时各族了解蒙古语言者固然甚少,而(回鹘式)蒙古文字创行不久,不仅外族知之无多,蒙古人亦多为文盲。以蒙古语文作为帝国唯一官方语文全无实行可能,蒙廷不得不借助各地原有之语文以布达与推行政令。” 蒙古大汗身边主行文书的怯薛成员称为“必阇赤”,其中按地域实行分工,有一批来自汉地或熟悉汉地情况的必阇赤(如耶律楚材等)专门负责行于汉地的诏敕文书。他们的工作方式应当有两种,一是面聆大汗谕旨后直接用汉文起草(或称创作)诏敕,二是将用回鹘式蒙古文记录下来的原始诏敕翻译为汉语。这两种类型的诏敕文书今天都可见到实例。第一类的例子是成吉思汗征召丘处机的诏书,共有两份,在文献和石刻材料中均有保存。出于对此事的重视,它们都使用了汉地诏敕中习用的骈俪文体。首篇骈散相混,文字鄙拙;次篇则出自耶律楚材亲笔,是一篇相当出色的骈文作品。这类“典雅”的诏敕在大蒙古国时期,恐怕为数极少。《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六引《经世大典·站赤》载太宗窝阔台汗元年十一月诏谕:“上天眷命,锡皇帝之徽名,大蒙古国众寡小大,罔不朝会。训之曰,一乃心力,其无二,凡我国内黎元,其听朕命,循先训旧章,绩用弗成者,其罪当死”云云,文辞古奥。《元史》卷一二四《忙哥撒儿传》所载宪宗蒙哥汗赐予大断事官忙哥撒儿之子的慰勉诏书,也是“全用《尚书》体,竟与宇文周诏书相似”。这都不会是大蒙古国时期的创作或翻译,肯定出于世祖忽必烈朝纂修太宗、宪宗实录时好事者的加工改造。大蒙古国颁行于汉地的绝大部分诏敕,都应当是上面提到的第二类,亦即由蒙古文翻译而成者,并非由“词臣”创作。其中,又以翻译时最省事的“蒙文直译体”为主。《元代白话碑集录》所收大蒙古国时期汉地所立圣旨碑十余通,皆属其例。
大蒙古国草创之初,制度未立,“其官称……随所自欲而盗其名,初无宣麻制诰之事”,“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谓何也”。但至晚在太宗窝阔台汗时,对汉地官员已经颁发专门的除授文书,汉文史料也通常按汉地习惯称之为“宣命”或“制书”。李庭《寓庵集》卷七《奥屯世英神道碑》:“皇伯合罕皇帝(按即窝阔台)在凤翔也,许公以河中府尹之职,命未及下,会以他事不果。其后公入觐,上喜曰:‘曩之所许,今当相付。’命有司草制。”这种除授文书通常用汉字书写。《元史》卷一五○《何实传》:窝阔台时“授以汉字宣命,充御用局人匠达鲁花赤”。发给杨奂的授官文书,误将其名字写成“杨英”,杨奂只好将错就错,宣布改名。《黑鞑事略》记载蒙古大汗的玺印称为“宣命之宝”,王国维指出这是“实用金人旧制”。汉地官员的除授文书,应当都加盖此印。至于采用何种文体,是否用蒙文直译体,材料不足,难下定论。但即使是用汉语文体,也应当只是直书其事的吏牍体,不大可能带有骈俪诰文。另外大蒙古国制度,大汗去世后由他颁发的授官“制书”要缴回汗廷,经新汗确认后重新颁授。《元文类》卷六二姚燧《夹谷公神道碑》:“故事,祖宗宾天,所授臣下制书符节悉收还之。”直到世祖忽必烈即位,仍然根据这一“故事”进行缴收。而按照汉地传统,授官“委任状”作为臣下从某位皇帝那里获得的荣誉凭证,是可以长期私人保存,乃至世代相传的。因此过了几年,就规定“宣命付身不须追取”。即使尚未领取而亡故,也要将除授宣敕“给付其家”,传于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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