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期真的存在所谓的“四等人“制度吗?
元朝的四等人制度,其实就有点像上世纪60-70年代以前美国的黑人的境遇一样,虽然宪法规定“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什么种族歧视政策,但实际上各地都有针对黑人特别制定的政策,这些政策充满了偏见和歧视以及不公正,但又不能说它们是“白纸黑字”地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黑人比白人低一等。
元代的“四等人”大抵也是这样一种情况,没有任何史料中记载关于元朝统治者们以法律或政令的形势将治下人民分为四种待遇不同的人群,但是,各等人之间的政治待遇确实有所区别。
元朝政府没有组织过任何形势的民族成分辨别活动,但却将不同时间所征服的地域人群笼统划分为四个群体: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男人。而“色目”一词有时候指西域人,但有时候也指蒙古人。在元代的户籍制度中,也没有标明出蒙古、色目、汉人、男人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
而在元末丞相伯颜执政时期,比如至元三年(1337)四月,“禁汉人、南人不得持寸铁”,又或“癸酉,禁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拘入官”。
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现如今学术界的公论,而迄今为止并没有发现任何元代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法令和史料,这也是学术界的公论。
这两个“公论”看起来相悖,但实际上却又合理。
比如元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要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蒙古、色目人初学汉文化,自然难与汉人、南人竞争,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
除了政治待遇上的巨大差距外,法律地位上也不平等。元朝统治者们曾经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之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又扩大为“蒙古、色目殴打汉人、南人不得复”,于是前者得以援引律法肆意欺压后者。律法中还规定,蒙古人因争执即乘醉殴打死汉人,之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打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是打伤也处以极刑。
元代“四等人制”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民国时期出版的《蒙兀儿史记》上,由作者屠寄提出来的,很多朋友认为,史料中没有明确记载这种“制度”的政令,就认为这种制度不存在,是后世汉人污蔑“蒙元”统治者的行为。
但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之间的政治待遇、法律地位等等方面都体现出了四种,起码是两大种之间的极大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以法令形式细化到了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尽管元政府从未颁布民族法令来强制划分四种人,但“四种人制”却是整个元代政治中切实存在的一个笼统的原则,不是法令,却形成了整个政治生态的基础原则。
综上所述,所以,你可以认为四种人制在元朝并不存在,但是民族歧视压迫不平等却是真真切切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