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在小区停车要收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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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在小区停车要收费是否合法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物业是否有权利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是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的。小区停车费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土地的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都是不同的。
【法律分析】
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之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小区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的保管费。基于以上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首先第一种是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因为此时各个车位是属于购买或者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是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的。其次第二种是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相关停车费,但是停车费的标准也不是由物业来决定,应该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约定。可以说物业在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的停车费的。最后第三种就是停车场的所有权应该归全体业主所共有,所以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也应该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进行约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权利的主体应该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谓物业公司只是受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的停车进行费用的收取。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没有选举产生出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所以同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之一。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协商决议之后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也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进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律分析】
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之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小区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的保管费。基于以上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首先第一种是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因为此时各个车位是属于购买或者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是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的。其次第二种是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相关停车费,但是停车费的标准也不是由物业来决定,应该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约定。可以说物业在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的停车费的。最后第三种就是停车场的所有权应该归全体业主所共有,所以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也应该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进行约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权利的主体应该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谓物业公司只是受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的停车进行费用的收取。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没有选举产生出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所以同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之一。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协商决议之后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也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进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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