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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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层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居住用地;
(二) 公共设施用地;
(三) 工业用地;
(四) 仓储用地;
(五)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 绿地。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
(三)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 学校、 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 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 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 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居住用地;
(二) 公共设施用地;
(三) 工业用地;
(四) 仓储用地;
(五)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 绿地。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
(三)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 学校、 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 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 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 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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