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架构的分配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分法:
(1)平均分配。所有股东意见不统一时产生的决策,虽然效率低但其优点是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
(2)绝对控制。在于决策高效但风险比其他更高;
(3)差异化分配股权。结合前两种产生的,普及率算是最高的一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股权架构设计的作用有哪些
股权架构设计的作用如下:
1、为了明确合伙人的权、责、利,帮助创业公司的稳定发展;
2、方便创业企业融资;
3、股权结构既影响公司控制权,还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67%─绝对控制权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决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一般可分简单多数决和绝对多数决。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绝对多数表决即表决权比例(67%)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1)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以上重大事项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对于这三类重大事项的绝对多数决原则,是法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
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上,创始股东如果想拥有绝对权利,其股权比例通常至少需要67%以上。和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皆应平等(同股同权)不同,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也可以和股东出资比例不一致,即允许“同股不同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另行规定。
因大多数初创公司是有限公司,如果创始股东持股无法达到67%以上,但又想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还是有其他方法,如通过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安排来达到目的。在笔者已发表的《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梳理与探析》一文里有相关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本文对此不再展开。
≥51%─相对控制权
除了前述的重大事项以外,公司其他一般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决,由表决权比例50%以上通过。
如果两个股东均持有50%股权,在理论上均可通过或否定简单事项的表决,但实务中会导致公司最终没有“拍板人”的局面,国不可一日无君,公司经营也不可一日无大股东。
所以,实操层面,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建议至少有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要保持在51%以上,以便在公司一般事务决议上,达到有人“说的算”的目的,也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之举。
此外,法律对一般事务的范围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
≥34%─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否决权分为法定的否决权和约定的否决权两种。
法定的否决权,其实就是在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上,否认其他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换句话说,股权比例虽没有达到控制,但是又希望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否定的决策权,则需要拥有34%以上的股权比例。
举例说明·
A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60%、34%、6%。A公司拟吸引战略投资人丁以增资方式入股。如果股东乙不同意,这事就做不成。
因为即使甲丙均同意,二人合计持股才66%,不满足重大事项表决需67%表决权以上的法定条件。此时,持有34%的乙股东,即享有重大事项的法定否决权。
约定的否决权,还是以上述例子说明,若A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战略投资人丁增资入股,增资后丁持股比例假设为8%,投资人丁可以和该公司约定,对一些事关公司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变化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VC投资),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常见的投资条款之一。投资人一般是小股东且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从防范投资资金风险角度考虑,通常会要求对被投企业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10%─ 四大权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10%以上表决权对应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以及司法解散公司权,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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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股份公司中的3%、1%
因本文侧重初创公司的股权比例设计,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多阐述。对法律规定概述如下: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份的,有权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代表股东诉讼权。即对董监高和其他人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履行某些特定前置程序后或紧急情况下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公司法》第149、第151条)
综上,因股权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密切相关,初创公司创始人应特别关注控制权、否决权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股东注入公司资源的不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
特别提醒的是股权比例不要一开始贴近控制权、否决权的“红线”,应考虑到公司日后发展增资扩股所致的股权比例下降,提前为股权稀释预留一定空间。
新创公司,怎样做好股权架构?,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1、不患寡而患不均:贡献和收货如何成正比? 在公司创建发展的过程中,团队的变化是无法预期的,因此,早起股权架构尽量要留有一个“动态”的调整能力,既要保持公正,又要能够有效的激活团队,让团队有干劲 这里多有米建议一开始就把公司的发展定一个初级阶段,在初级阶段的股权保留动态。这个周期的长短,可以用时间或者某个目标了制定。如一年后总结分配,或公司收入达到500万时总结分配 总要提示:公司期权一定要尽可能早的给到重要成员,只有公司早起发展的越好,才能越有后劲,对人才的吸引也更给力,等公司有一定的名气之后,和大公司进行人才竞争也不虚了 2、有备无患,未雨绸缪:避免因基础架构影响公司健康成长 注册公司时的股东,一定要是最核心的几个人,而且要是比较稳定的联合创始人。至于其他的可以用代持股份来操作。公司股东少,在公司出现变更的时候事务处理比较方便。有的公司注册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到外地发展,会给很多工商程序带来不便 期权:对于后来者,不论是管理精英还是核心成员,都不要直接给股份,采用期权激励的方式比较妥当。期权一般都是有条件设定的,这样技能保证团队的稳定性,也能激励团队。比如,新来的总经理,合同签的是3%的期权,分两年给,每年1.5%。如果该经理工作不满一年就走了,那么,期权就拿不到了。假如第二年需要离职,那么,也只是前一年的1.5%有效,剩下的那一半就可以释放出来,留着给以后的团队分配 重要提示:在创业初期一定要舍得用期权来笼络人才,而且,期权的给予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万一真不合适,还是可以释放回来的 有舍才有得,企业家一定要有舍得的精神和魄力,在公司初创时期舍得投入高额的激励份额,那么,公司在初期就能够吸引一大批自身人士的加入,最终创造处企业的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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