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补偿年限
谢律师您好!我公司在08年4月开始已分四批裁员,都是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的。现在轮到我们这些留守人员在09年6月裁员。因留守人升了工资,公司便以九七条有讲新旧法分...
谢律师您好!我公司在08年4月开始已分四批裁员,都是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的。现在轮到我们这些留守人员在09年6月裁员。因留守人升了工资,公司便以九七条有讲新旧法分段计算为由,以08年4月为时点分段,即以08年4月前12个个人平均工资乘以补偿年限;后一段是08年4月后的12个月月平均工资乘以补偿年限。我们本次裁员是在新劳动法已实施一年后,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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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 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87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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