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选修课考试题,急!!!

题目是:案例:李某于2008年8月6日被一公司聘用,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2009年4月,李某结婚,同年五月,李某怀孕。10月10日... 题目是: 案例:李某于2008年8月6日被一公司聘用,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2009年4月,李某结婚,同年五月,李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接触与李某的劳动合同,11月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生完孩子后于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请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论述。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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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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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不合法的,不能因为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故因李某在该公司已经过了试用期,已经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应该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在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细的标注,只要打开电子版本的劳动法的目录就能找到福利待遇这个规定。至于仲裁部门为什么驳回请求呢?很简单,因为肯定存在我们不知情的某些事,例如该李某是否违反了相应的公司规章还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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