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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等政策法规中相关规定。
(2)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审批程序。首先由经营者提出申请,运管部门申报资料无误后受理申请;然后由受理运管部门征询相关运管部门意见,结合运管部门反馈意见组织线路审批专家进行评审;最后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于在公示期间没有不同意见的拟许可线路下发许可决定书。
(2)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审批程序。首先由经营者提出申请,运管部门申报资料无误后受理申请;然后由受理运管部门征询相关运管部门意见,结合运管部门反馈意见组织线路审批专家进行评审;最后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于在公示期间没有不同意见的拟许可线路下发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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