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通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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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于 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计9章69条,制定了针对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该法规定了很多的大政方针,涉及宏观性的、政策性的措施,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全社会去共同改善就业环境。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值得关注的是直接和我们的就业权利有关的规定
一、政府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和扩大就业。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就业必然涉及到资金投入
二、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除此之外,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
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五、就业援助制度
六、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一、政府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和扩大就业。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就业必然涉及到资金投入
二、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除此之外,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
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五、就业援助制度
六、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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