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劳动仲裁能否补缴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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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社保补缴的问题。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仲裁准司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一、劳动仲裁可以补交社保吗
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社保补缴的问题。
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仲裁准司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七)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职责。
二、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征收两年时效。很多劳动者在应对社会保险费补缴的时候,会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有二年的有效期。一旦超越这二年的有效期,劳动监察部门会不予受理。但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违法单位进行按程序追缴处理,因为这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两年有效期限制。而且欠缴社会保险费,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增加了中央和地方的负担,影响了社会稳定,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应当予以解决。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劳动仲裁可以补交社保吗
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社保补缴的问题。
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仲裁准司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七)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职责。
二、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征收两年时效。很多劳动者在应对社会保险费补缴的时候,会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一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有二年的有效期。一旦超越这二年的有效期,劳动监察部门会不予受理。但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违法单位进行按程序追缴处理,因为这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两年有效期限制。而且欠缴社会保险费,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增加了中央和地方的负担,影响了社会稳定,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应当予以解决。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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