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及投资规模、未来效益等情况实行浮动。
项目收费:
符合进区标准的工业项目,免收各项政府服务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外商投资登记、批准手续等费用。
增值税
三年内按缴纳的增值税的15%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四至八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2、其他新建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按已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三至四年,按已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营业税
年内按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三至五年按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其他各项地方税
三年内按缴纳的其他各项地方税的60%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为了鼓励高层人才来高新区创业,加快高新区经济的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1、高新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⑴取得博士后、博士学位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务)且为国内、省内公认的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⑵获得国家科学扶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技术奖的专业技术人员。
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及享有省级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⑷列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高科技研究开发项目主要研究人员。
⑸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2、享受优惠待遇
⑴高层人才来高新区工作不受档案、户粮、人事关系和区域限制,可在高新区自主择业选岗。
⑵对携带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及高新技术项目来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给予财政支持,并协助申请使用风险金。
⑶凡调入或毕业分配到高新区工作的博士后、博士安家补助费分别为10万元、7万元。
⑷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提供,如购买住房的,给予在成本价基础上折扣50%的价格优惠,优惠部分单位承担,租用住房的三年内免收房租等。
⑸对来高新区工作的博士后、博士,三年内高新区财政每月分别补贴5000元、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