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下发OFFER后,拒绝录用,HR如何应对?
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offer letter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确实不是劳动合同,仅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思表示,但它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 lett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offer letter发出后,如果劳动者基于充分信任用人单位,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比如,在原单位离职并放弃了当年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而因用人单位却未与劳动者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偶尔出现的问题是,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自身情况发生了变化,单位不想聘用该人员了,如何处理?
依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的,其效果相当于未发出要约,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要约撤销的,对方尚未承诺,合同不成立,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已经造成员工实际损失。
因此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发生变故的,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赶在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撤回或撤销要约。
为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HR在发放录用通知时,需注意一下几点。
(1)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发放应十分谨慎。除非已经明确决定录用此员工,才能下发通知。在下放通知时,一定要载明不予录用的情形,比如,必须全数提交录用通知中载明的员工个人资料,否则用人单位将不予录用。
(2)录用通知一定要载明有效期,即应聘者应予承诺的期限。如果应聘者在录用通知载明的期限前未报到,录用通知失效,用人单位可另找新人。另一方面,录用通知中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答复”或“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该要约不可撤销,单位只能等待对方决定。因此,如果单位不能确保通知发出后不会有任何变化,就不要设置以上内容。
(3)录用通知中的附件条件。有时,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才发现员工提供信息不实,比如北京调查反馈了与简历不一致的负面信息,但又不足以构成欺诈,为了使单位能够合法和顺利的解脱,不再受录用通知书的约束,可以事先在通知书中声明,“本通知书有效的前提是个人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实无讹,如发现有虚假陈述或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则本通知书不生效(或自动失效)”
(4)录用通知也可载明违约责任。如果应聘者在录用通知约定的时间内报到办理了入职手续,但未实际到用人单位工作,二到了其他企业就职,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应聘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5)录用通知还需载明如果与应聘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与该录用通知条款相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这样可以避免不同的文件条款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
一句话,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单位改变决定的,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撤回或撤销以免承担责任,避免员工实际损失的发生;要注意发出通知是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另外应当在录用通知中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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