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员工发出offer后,可以拒绝录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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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offer后,公司可以不录取吗?
可以,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如果已经发出offer,公司突然反悔予以拒绝录用,是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原理,公司属于毁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应聘者可以就公司的“违约行为”主张赔偿。
offer也可以称为入职邀请函、录用通知书等,法律上一般按照《合同法》中对于“要约”要素的处理方式来认定offer的法律效力。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
也就是说,offer在公司发出后到达应聘者的时候,便就开始生效,也就是说应聘者一旦接收到公司发出的offer,不论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还是书面通知,均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offer发出后,如果应聘者同意入职并来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反悔予以拒绝录用,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原理,公司属于毁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该赔偿应聘者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根据《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以,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如果已经发出offer,公司突然反悔予以拒绝录用,是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原理,公司属于毁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应聘者可以就公司的“违约行为”主张赔偿。
offer也可以称为入职邀请函、录用通知书等,法律上一般按照《合同法》中对于“要约”要素的处理方式来认定offer的法律效力。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
也就是说,offer在公司发出后到达应聘者的时候,便就开始生效,也就是说应聘者一旦接收到公司发出的offer,不论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还是书面通知,均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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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根据《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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