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9-06-19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现实问题
张某(男)与王某(女)结婚后一直租房子住,王某的父母心疼女儿,于是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个人的名下。几年后,王某和张某由于感情破裂打算离婚。这时张某表示,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两人平均分割。对此,王某表示反对,王某认为购房的所有资金全部是其父母出资,产权证也是王某一人的名字,怎么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了以80后人群为主的婚姻时代,80后由父母购买房产的现象较为普遍,很多父母辛辛苦苦存了一辈子钱,就是为了给子女购买一套房产,如果在子女离婚的时候造成流失,这将会对很多父母的晚年生活造成莫大的阴影。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这则案例中,购房款是由王某的父母支付,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应为王某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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