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条件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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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1、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
2、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接受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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