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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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推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成果生产、交换、流通等关系的总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技术市场促进工作相关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市场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东西部科技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推动以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协同创新和技术成果应用推广。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市场服务体系。第七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促进工作。第二章 技术交易与服务第八条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经纪服务、评估服务和信息服务等。第九条 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限制。第十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通过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等途径,采取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提供的技术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助技术合同的履行。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及向境外出口技术或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或许可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
鼓励行业组织和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性技术市场,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第十四条 自治区推动发展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新型技术交易市场,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技术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易条件,推动跨区域、跨境技术转移,促进优质科技成果在自治区内转化。第十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发挥人才、设施、技术优势,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交易。
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在自治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农村技术市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农村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发展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农业研究开发机构和试验推广单位、中介机构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七条 自治区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后,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持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相关税收、信贷和奖励等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条件的,应当进行认定登记。
利用社会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交易的,鼓励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技术合同和有关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市场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东西部科技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推动以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协同创新和技术成果应用推广。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市场服务体系。第七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促进工作。第二章 技术交易与服务第八条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经纪服务、评估服务和信息服务等。第九条 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限制。第十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通过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等途径,采取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提供的技术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助技术合同的履行。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及向境外出口技术或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或许可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
鼓励行业组织和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性技术市场,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第十四条 自治区推动发展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新型技术交易市场,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技术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易条件,推动跨区域、跨境技术转移,促进优质科技成果在自治区内转化。第十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发挥人才、设施、技术优势,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交易。
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在自治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农村技术市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农村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发展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农业研究开发机构和试验推广单位、中介机构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七条 自治区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后,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持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相关税收、信贷和奖励等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条件的,应当进行认定登记。
利用社会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交易的,鼓励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技术合同和有关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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