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应当载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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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 不服行政处罚 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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