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录用有纹身的员工,这合理吗?
合理。
“拒绝录用有纹身员工”的做法并不少见,每被媒体报道一起,均会引发争议。曾有被拒绝录用的纹身者表示,“我们真不希望在就业中受到歧视,有纹身的不一定是流氓,也有可能是岳飞。”
拒绝录用有纹身员工,真的是就业歧视吗?就业歧视,是指没有合法目的和原因,只是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身体残障状况等,而采取的区别对待、排斥、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没禁止或限制劳动者进行文身的规定,但我国在服兵役、人民警察内务管理、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均有“不得文身”之类规定。在教育领域,虽然没有禁止教师文身的规定,但学校基本是禁止教师有文身的。这些都传递出一个鲜明导向:劳动者有文身的自由,用人单位也有拒录的自由。
其实,拒绝录用有纹身员工,充其量只是招聘限制,并不能与招聘歧视划等号。有文身的人,不一定是坏人,也不必怀疑其工作能力。但站在企业角度看,企业是一个集体,有自己的员工整体形象考量,对员工有自己的形象要求,其实是正常的。毕竟,文身在我国,至今仍是比较小众的亚文化。如果员工的文身在背部、腹部等私密部位,倒也无妨,如果文身处于着装时容易暴露的部位,就要顾及大多数人的感受。对文身者一旦破例,群起仿效,势必有损企业的形象。尤其是服务行业,要面对的人群很复杂也很庞大,以正规化的管理、蓬勃的正能量,让顾客感觉到安全、文明,这并没有错。
近年来,在我国,纹身的社会流行度大大增加,并出现低龄化趋势,日渐成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是“酷一时,痛一生”,因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使人体抵御各种刺激的能力下降,还可能使其未来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因此去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纹身治理工作办法》,其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