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东湖市林业科干部张某,随市林业代表团到欧洲进行考察,并在考察途中先后购买了价值3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化妆品等,欲带回国内,被我国入境海关没收,并被除以5000元的罚款,后...
东湖市林业科干部张某,随市林业代表团到欧洲进行考察,并在考察途中先后购买了价值3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化妆品等,欲带回国内,被我国入境海关没收,并被除以5000元的罚款,后来,张某所在的市林业局又依据国家海关的处罚依据,决定给与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张某认为自己用自有的资金购买自用商品,并无走私故意,海关和林业局对自己的处罚过重,因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法院撤销海关的处罚和市林业局的处分,依照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对我国某海关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张某提出的撤销林业局对其行行政处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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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海关对张某的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的可诉范围之内,行政诉讼案件的默认一审受理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也包含很多例外,例外之一就是被告是海关时,一审受理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中院受理张某对海关的诉讼请求是妥妥的没问题。
林业局对张某的处理,虽然与海关对林业局的处理存在前后时间差,但两者行为性质根本不同。海关的处罚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林业局对张某的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奖惩任免行为,对这类行为,《行政诉讼法》12条明确将其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内,张某可以通过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做为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但不可以就此提出行政诉讼。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林业局对张某的处理,虽然与海关对林业局的处理存在前后时间差,但两者行为性质根本不同。海关的处罚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林业局对张某的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奖惩任免行为,对这类行为,《行政诉讼法》12条明确将其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内,张某可以通过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做为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但不可以就此提出行政诉讼。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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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2分)。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2分)。
(2)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2分)。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分)。
(3)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2分)。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分)。
(2)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2分)。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分)。
(3)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2分)。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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