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票人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后,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是否有效?
票据有效,转让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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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特点: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
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
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
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
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有效,转让无效。
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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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重要的支付工具和清算工具,其流通性是其主要特征,持票人可依法背书转让其票据权利。但作为例外,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持票人就不得再进行转让。
“不得转让”有两种情况:
1.将票据关系限定在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即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在票据上明确标明“不得转让’字样,这种票据无法流通。
2.当票据流通到某一环节,取得票据的持有人,在其背书转让时,于票据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是对票据继续流通加以禁止,由背书人在背书中加以限制。
“不得转让”属于出票人的权利,如果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该记载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对被背书人具有约束力。“不得转让”并不影响确定的票据权利,背书人并未增加或减少出票人于该汇票上设定的权利,合法持有“不得转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完全可以依照票据所载金额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法
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仍能背书转让,只是原背书人对背书人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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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中转让时,以背书的方式进行。“不得背书转让”就是出票人为了限制票据的流通,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即票据到背书人这里为止,不能再继续背书转让权利。转让限制的几种情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为禁止转让的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主要是为了保留对被背书人的抗辩权,被背书人如果未按照与背书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履行约定义务的,被背书人可以拒绝被背书人向其进行的权利主张。
与一般转让背书相比较而言,禁止转让的背书在权利移转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方面并无不同,但是在权利担保方面,禁止转让背书则与一般转让背书具有不同之处,禁止转让背书实际上对背书的担保责任加以限制。我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仍能背书转让,只是原背书人对背书人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015-06-25
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汇票,该汇票由A银行承兑,甲在向乙签发汇票时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这种情况下,甲对丙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是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既然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那么乙、丙之间就不是票据关系,甲也就不可能对丙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的禁止背书旨在不希望票据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