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浙江商会的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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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冬天4918
2016-06-04 · 超过6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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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名称:安徽省浙江商会。
2、第二条 性质:安徽省浙江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安徽参与投资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浙江籍自然人和浙江企业驻皖机构自愿参加的全省联合性社团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3、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会员企业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安徽发展,为浙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安徽省浙江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4、 第四条安徽省浙江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5、第五条安徽省浙江商会接受安徽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的领导,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安徽省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诚实守信,开拓创新。
(二)收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融资、培训、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在发展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整体地位,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安徽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浙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积极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的浙江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然人和浙江企业驻皖机构。
(二)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本会决议和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一)企业或个人入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根据条件审核、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条 安徽各地浙江商会(包括浙江籍异地商会)会员,同时也可以是安徽省浙江商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监督;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监事会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聘请名誉会长;
(六)决定调整理事、监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及罢免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理事会特别会议决定;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理事以上成员30名联名提议,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执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五)执行会长实行轮职制,其当职期间,根据会长授权代理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监事会主任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履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会长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一)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报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已有的各地商会,经协商可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办法,其负责人按任职条件和选举办法可吸纳为本会领导成员。
(二)分支机构应按照章程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中担任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费直接交本会,其余会员的会费按1∶9的比例10%交本会、其余90%留用。
(三)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成员的产生办法按章程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工资的开支;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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