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一个月提交了辞职书,但领导不批怎么办?
员工提前1个月提辞职,领导不让走怎么办,这里给员工出几种建议,可以对号入座,针对性选择。
1,按一个月离职交接周期正常工作,提前提醒并确认工作交接人和交接日期,用行动显示确实去意已定。
只是说一次,领导可能认为是一时冲动,或者是以退为进的伎俩,多说几次可以证明这是深思熟虑的结果。
2,对自己提出离职后公司无人可交接,招聘来不及,换人做不了的情况,可以予以理解,帮助领导建议解决方案。
我有一个前同事,就是这样做的。她向公司提出离职后,留够了一个月离职交接时间,但是接替她工作的人也是在职的,替补人员的招聘周期加上离职交接周期一起,时间超过了她的离职交接期。她一方面整理好自己工作的相关文档,另一方面主动告诉领导,愿意利用周末时间暂时处理接替人到位前的相关工作。
她的行动获得了老板的认可和欣赏,她以后的跳槽背调,老板评价特别高。
3,对于只是有一些不满,但不是真想离职的,可以借此机会提要求,如能得到满足,可以接受领导挽留。
如果领导能帮助处理不满意的地方,顺着领导的挽留留下来,也有台阶下。
4,对于领导“我不好过,也不要你好过”的报复性留人,注意理性做好工作交接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需要法律途径解决。
在妥善准备交接材料,处理善后工作的过程中,做好证据保留。
录音,复印,拷贝等,都是保留证据的手段。
如果交接周期将到,但领导还是不肯放人,一方面和领导商量解决,另一方面和人事方面沟通,底线是求助于法律途径。
其实很简单,问领导。不批的原因是什么?按照他不批复的原因给他满意的答复。自然它就会劈死你的。辞职申请了。因为每件事情。每个老板他都会站在他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以你必须站在他的角度。问他是什么原因?不批此之说。给他满意的答复,他就会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能证明书面申请已递交,单位已收到,单位收到满30日后,不管单位批准与否,辞职者就可以走人了。 如果辞职后,单位在15日内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向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我觉得应该申请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处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看来,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只要员工想辞职,按规定的预告期提前向单位递交的辞职信,预告期满后,则可以离开,不需要任何理由,任何人不得阻拦。要是阻拦,你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起诉它。希望采纳我的回答,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