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精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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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活动,也就是心理活动,是精神的具体动态表现。 人类的精神活动错综复杂,按心理学概念可分为认知活动,情感活动,意志和行为三个方面。
精神活动是人脑的一个功能,是人脑在这个反应客观事物的过程当中,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功能活动。因为客观事物他是不停的变化运动着的,所以说反映客观事物的精神活动也是要不断地变化和运动的,精神活动包括认识活动,也就说由感知觉、注意、记忆和思维等组成的,还有情感活动以及行为活动组成。
这些活动他们的过程是相互联系的,精密的来协调维持着精神活动的统一和完整,所以说存在决定意识。人的精神活动是在社会实践过程当中不断的形成和完善的,那么我们的精神活动也支配着我们的情感和行为,对认知具有调节作用,在认知、情感、行为三者的相互协调与我们大脑的主管之下,我们的整个技能才能有效合理精密的运行。
精神活动是人脑的一个功能,是人脑在这个反应客观事物的过程当中,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功能活动。因为客观事物他是不停的变化运动着的,所以说反映客观事物的精神活动也是要不断地变化和运动的,精神活动包括认识活动,也就说由感知觉、注意、记忆和思维等组成的,还有情感活动以及行为活动组成。
这些活动他们的过程是相互联系的,精密的来协调维持着精神活动的统一和完整,所以说存在决定意识。人的精神活动是在社会实践过程当中不断的形成和完善的,那么我们的精神活动也支配着我们的情感和行为,对认知具有调节作用,在认知、情感、行为三者的相互协调与我们大脑的主管之下,我们的整个技能才能有效合理精密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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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行为人负担行之结果,于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2](P.259)曹明德在《环境侵权法》一书中提出,”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3](P.138)这与侵权责任明显不同,侵权责任是指应违反法律所应当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是归责的客观结果。而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其也并不以责任的最终产生为其使命。而归责原则,是指归责标准、归责准则或归责尺度的意思。[4](P.138)王利明教授指出归责原则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是侵权行为法规范建立之基,在整体上指导侵权行为的立法。[5](P.18)对此,笔者认为归责原则实际上就是责任落位的标准或尺度,其目的在于对加害者的惩罚和对受害者损失的填补,以维护当事人的实质权利,保护弱势主体一方的正当权益,体现法上的公平性。就归责原则的本身而言,正如恩格斯所说”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就要求原则不断地依变化的现实情况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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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外界客观世界各种事物在头脑中的反映。精神活动,也就是心理活动,是精神的具体动态表现。人类的精神活动错综复杂,按心理学概念可分为认知活动,情感活动,意志和行为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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