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设施分为哪几类?需要划定军事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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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说养生
2023-01-08 · TA获得超过95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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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必要性
      建国以来,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在国外敌对势力威胁下进行的,我国是积极防御的设防国家。为了捍卫国家安全利益,抵御外来侵略,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已形成一个完整的军事设施体系。这些设施,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完整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部队完成作战、战备、训练、执勤、科研等任务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十年来,军事设施被人为毁坏、侵占,其使用效能受到妨碍并危及安全保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些作战坑道、战斗工事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训练、试验场被挤占,有些军用机场、码头的使用效能受到妨碍,作战物资和设备屡遭盗窃和破坏,不少通信设施被盗割,伪装林木被非法砍伐。上述情况已严重损害了军事设施的国防效能,影响到军队战备任务的完成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这种行为,改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对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防卫能力,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我国军事设施数量多,分布广,又有安全保密要求,使一些地区的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开放旅游也存在一些矛盾。一方面,由于一些干部和群众国防观念淡薄,强调生产、生活的需要较多,顾及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要求不够,致使侵占军事设施的事件屡有发生,仅靠行政的、经济的和教育的手段难以制止。另一方面,在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必须突出重点,不断改进。这些矛盾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调整解决。
      我国长期以来缺乏保护军事设施的专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在保护军事设施时无法可依。特别是一些保护工作的根本问题,如军事设施的地位、作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保护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职责以及公民的义务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上述事关国家安危的问题,已引起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重视,也引起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视。自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先后有98位人大代表提出20件议案,要求国家尽快制定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这也反映了客观实际的需要。综上所述,制定颁布军事设施保护法已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关于保护军事设施工作的指导思想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这是本法的核心。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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