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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制度
一、罗马法的沿革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经过长期演变,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时代法律有很大影响.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并在前451——前450年制定了《十二表法》.该法典整理和发展了以往的罗马习惯法,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除《十二表法》外,民众大会的立法、元老院的立法、行政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释都是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渊源.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到公元1-2世纪,罗马帝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罗马法获得空前发展.其表现为:皇帝的敕令成为法律;法学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非官方和官方法令集问世.公元529年-534年,在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后的6年时间里,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部法律汇编,中世纪时期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这部法典充满君主专制主义思想,但是它精确反映了古罗马帝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完整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以伦比的影响.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二、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罗马法学家的研究对罗马法的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他们受到历史的局限和宗教神学观念制约,在讨论法律、法学基本问题时,更多地从自然法原则出发,把宗教、法律、道德混为一谈,无法揭示法的本质.在具体的法学研究中,法学家凭借罗马法中较为成熟的理论,把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习惯法;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市民法与裁判官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等不同的类别.这些分类不完全科学,但有助于法学研究的发展.
三、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法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
(一)人法制度.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如果其中的一种或两种丧失,便成为权利能力不完全的人,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当时在罗马拥有完全人格的公民只占居民的很小部分.奴隶在法律上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罗马法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制度的重视和在家庭关系中夫权的重要.古罗马法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但已注意到某些团体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问题.
(二)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是指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东西.有时也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依物的不同法律后果,罗马法将它们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物权制度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债法等内容,这些法律制度以及由债法所涉及的契约法在罗马法那里都有相当完整的体现,成为罗马私法中最为突出的法律精华.
(三)诉讼法制度.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虽然它不如人法,物法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内容广泛,不少规定较为详尽.古罗马的诉讼程序经历了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的发展阶段,并且依据公诉和私诉的不同性质,设计了有区别的诉讼制度,为后世的诉讼法发展提供了先例.
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中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使罗马法成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罗马法中包含的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不仅服务于古罗马社会,而且还直接或间接促进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罗马法为中世纪后期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原则和科学概念,而且它的万民法也成为近代国际法的最早渊源.
一、罗马法的沿革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经过长期演变,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时代法律有很大影响.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并在前451——前450年制定了《十二表法》.该法典整理和发展了以往的罗马习惯法,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除《十二表法》外,民众大会的立法、元老院的立法、行政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释都是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渊源.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到公元1-2世纪,罗马帝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罗马法获得空前发展.其表现为:皇帝的敕令成为法律;法学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非官方和官方法令集问世.公元529年-534年,在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后的6年时间里,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部法律汇编,中世纪时期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这部法典充满君主专制主义思想,但是它精确反映了古罗马帝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完整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以伦比的影响.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二、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罗马法学家的研究对罗马法的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他们受到历史的局限和宗教神学观念制约,在讨论法律、法学基本问题时,更多地从自然法原则出发,把宗教、法律、道德混为一谈,无法揭示法的本质.在具体的法学研究中,法学家凭借罗马法中较为成熟的理论,把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习惯法;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市民法与裁判官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等不同的类别.这些分类不完全科学,但有助于法学研究的发展.
三、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法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
(一)人法制度.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如果其中的一种或两种丧失,便成为权利能力不完全的人,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当时在罗马拥有完全人格的公民只占居民的很小部分.奴隶在法律上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罗马法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制度的重视和在家庭关系中夫权的重要.古罗马法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但已注意到某些团体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问题.
(二)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是指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东西.有时也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依物的不同法律后果,罗马法将它们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物权制度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债法等内容,这些法律制度以及由债法所涉及的契约法在罗马法那里都有相当完整的体现,成为罗马私法中最为突出的法律精华.
(三)诉讼法制度.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虽然它不如人法,物法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内容广泛,不少规定较为详尽.古罗马的诉讼程序经历了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的发展阶段,并且依据公诉和私诉的不同性质,设计了有区别的诉讼制度,为后世的诉讼法发展提供了先例.
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中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使罗马法成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罗马法中包含的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不仅服务于古罗马社会,而且还直接或间接促进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罗马法为中世纪后期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原则和科学概念,而且它的万民法也成为近代国际法的最早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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