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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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成立于本约之前,其内容着眼于向本约的发展,订立预约的目的也在于为缔结本约提供保障,故两者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但两者不能等同于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之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凡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13]。主合同与从合同存在一种制约关系,而预约与本约则不同。预约订立之时,本身就存在着本约能否订立的两种可能,所以预约以本约的存在为前提,本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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