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民法?

1.简答题贾某、易某系同学关系,交往较深,一日,易某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贾某同易某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10000元,贾某便替易某垫付,数月后,易某拿10000元归还... 1. 简答题
贾某、易某系同学关系,交往较深,一日,易某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贾某同易某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10000元,贾某便替易某垫付,数月后,易某拿10000元归还贾某,贾某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易某表示感谢。一年后,贾某、易某之间因家庭原因发生口角,贾某要求易某归还欠款10000元,易某认为此笔钱贾某已经赠给易某,所以不予归还。请问:

1. 贾某、易某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为什么?

2. 贾某是否有权请求易某归还此笔款项,易某是否应归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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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shanxiaozi
2020-04-18 · TA获得超过108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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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易某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借贷关系。贾某替易某垫付住院费,可以看出是垫付,而非帮其支付,此时可以看出是借贷关系。数月后,贾某说的是“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也可以看出此时仍然明确对方可以先用着,但并没有说对方不用还,此时仍然是借贷关系。一年后,贾某要求易某归还欠款,是向易某主张权利。贾某易某之间从始至终并未出现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易某认为此笔钱贾某已经赠给易某,所以不予归还,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本案中贾某易某的法律关系未发生变更。
如前所述,贾某易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因此贾某要求易某归还欠款是其权利所在,且本案中并未出现相应的阻却事由,故易某应当予以归还相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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