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性质如何去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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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
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承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视为要约
首先,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
二、房屋的说明和承诺应具体确定。
第三,说明和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很大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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