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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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公共设施的完好和正常的公共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道路、桥涵、广场、路灯、路名牌、下水道、公共场所、河道防洪设施、供电、供水供气设施、公共交通设施、邮电通讯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或城建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侵占、挖掘、堵塞、改动、损坏及夯打重物等。
海口市城建局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公共设施监察中队、市城市监察大队和各区监察中队是本规定的监察执罚队伍。每个市民都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共同维护市政设施的完好与安全。公安、规划、环卫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三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城建部门办理占用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占用维修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占用。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
凡未经市城建部门批准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超期占用的,按占地面积计算,处以每天每平方米十元罚款,或没收占路的一切物资。
虽经批准,但未挂牌标明占用期限和范围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第四条 在路面上或管道盖板上搅拌水泥沙浆的,每次罚款二十元;因搅拌水泥沙浆而造成路面毁坏的,责令其修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花坛、人行道开路口,改运人行道(含骑楼)结构、标高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第六条 机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驶入人行道。违者每次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直接损坏的,按价加倍处罚。第七条 确因建设需要开挖路面埋设各种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规划部门签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到城建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向城建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诃证后,方可动工。
未经批准,擅自开挖路面(包括快、慢车道和人行道),按开挖部分造价的十倍计罚。
经批准开挖路面的,施工单位应挂牌作业,并按批准的期限和要求回填土方平整场地。因故不能按期完工需要延期的,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每逾期一天,按开挖的路面造价百分之五计罚。第八条 不得将泥沙、粪便、垃圾等杂物倒入(扫进)河、湖、排水沟、进水井、落沙井等公共设施和场所。违者每次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垃圾倒入河、湖和排水沟的,还应责令其承担清理费。第九条 未经批准将污水沟接入城市排水系统的,除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和按规定设置沉沙井和隔栅外,处以四百元罚款;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设置沉沙井和隔栅的,罚款二百元,并限期设置。第十条 不得在沉沙井、进水井和检查井旁堆放砖、瓦、灰、沙、石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违者每次罚款十元,并责令其清除。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设三级化粪池而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设置。逾期不设置的,由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截流措施。第十二条 不得在市内桥涵上下游三十米内停泊船只、木排或在溪堤岸及其他河岸打椿、抛锚。违者每次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天桥上张贴、悬挂广告。违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清洁。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天桥上下摆摊设点、从事各种营业活动的,每次罚款十元,并责令其撤出。第十五条 车辆超过限制荷载过桥,未经城建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又未采取护桥措施的,每次罚款五百元;对造成桥梁损坏的,应按损坏程度计价加倍处罚。第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应采取护路措施行驶,车辆荷载超长材料不得拖刮路面。违者,每次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第十七条 不得在市内道路上进行司机考核或试刹车。违者每次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对驾驶车辆碰坏花坛或造成管网、路灯等市政设施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杆及其他市政设施上悬挂招牌、广告牌或拉线。违者每次处以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
对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移动路灯杆或改动电源线及控制开关位置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海口市城建局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公共设施监察中队、市城市监察大队和各区监察中队是本规定的监察执罚队伍。每个市民都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共同维护市政设施的完好与安全。公安、规划、环卫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三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城建部门办理占用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占用维修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占用。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
凡未经市城建部门批准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超期占用的,按占地面积计算,处以每天每平方米十元罚款,或没收占路的一切物资。
虽经批准,但未挂牌标明占用期限和范围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第四条 在路面上或管道盖板上搅拌水泥沙浆的,每次罚款二十元;因搅拌水泥沙浆而造成路面毁坏的,责令其修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花坛、人行道开路口,改运人行道(含骑楼)结构、标高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第六条 机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驶入人行道。违者每次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直接损坏的,按价加倍处罚。第七条 确因建设需要开挖路面埋设各种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规划部门签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到城建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向城建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诃证后,方可动工。
未经批准,擅自开挖路面(包括快、慢车道和人行道),按开挖部分造价的十倍计罚。
经批准开挖路面的,施工单位应挂牌作业,并按批准的期限和要求回填土方平整场地。因故不能按期完工需要延期的,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每逾期一天,按开挖的路面造价百分之五计罚。第八条 不得将泥沙、粪便、垃圾等杂物倒入(扫进)河、湖、排水沟、进水井、落沙井等公共设施和场所。违者每次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垃圾倒入河、湖和排水沟的,还应责令其承担清理费。第九条 未经批准将污水沟接入城市排水系统的,除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和按规定设置沉沙井和隔栅外,处以四百元罚款;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设置沉沙井和隔栅的,罚款二百元,并限期设置。第十条 不得在沉沙井、进水井和检查井旁堆放砖、瓦、灰、沙、石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违者每次罚款十元,并责令其清除。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设三级化粪池而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设置。逾期不设置的,由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截流措施。第十二条 不得在市内桥涵上下游三十米内停泊船只、木排或在溪堤岸及其他河岸打椿、抛锚。违者每次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天桥上张贴、悬挂广告。违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清洁。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天桥上下摆摊设点、从事各种营业活动的,每次罚款十元,并责令其撤出。第十五条 车辆超过限制荷载过桥,未经城建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又未采取护桥措施的,每次罚款五百元;对造成桥梁损坏的,应按损坏程度计价加倍处罚。第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应采取护路措施行驶,车辆荷载超长材料不得拖刮路面。违者,每次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第十七条 不得在市内道路上进行司机考核或试刹车。违者每次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对驾驶车辆碰坏花坛或造成管网、路灯等市政设施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杆及其他市政设施上悬挂招牌、广告牌或拉线。违者每次处以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
对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移动路灯杆或改动电源线及控制开关位置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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