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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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涵法务
2023-04-20 · 超过15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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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办理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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