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全国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09-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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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摊说菜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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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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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 [答案]ACD
 [考点]涉外离婚的管辖权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 [解析]关于对长期侨居国外的中国人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我国法院如何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原则上应给予方便,使华侨在其定居国无法解决的离婚纠纷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解决,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我国的司法解释与此原则相一致。A项与C项为关于我国法院对定居国外的华侨提出的离婚诉讼行使管辖权的具体连接因素的规定,两选项的内容符合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第14条,故为正确答案。判断B项的法律依据也是这一条司法解释,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法院应当受理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该条在法理上可以理解为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规定,也应视为侨民的所属国保护本国公民利益的一种表现,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为涉外结婚的准据法问题,是裁判涉外离婚案件时遇到的对“先决问题”准据法的选择。根据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规定,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中,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法律上讲,符合结婚地法律的婚姻,应认为有效并被其他国家所尊重。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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