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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09-2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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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把尽可能知道案件的事实,实事求是地告诉警察。
第五十四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把尽可能知道案件的事实,实事求是地告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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