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软件增值税优惠企业,嵌入式软件部分如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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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其中,第七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因此,企业需要按上述文件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如果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相关政策——
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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