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怎样的民族政策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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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
社会主义改造开始以后,党和政府根据少数民族的意愿,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民主改革通过和平方式废除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建立以社会主义经济。1958年后,少数民族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政治: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由当地民族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一步落实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实行改革开放。民族地区的农村也推广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根据本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展乡镇企业,发展民族经济。
社会主义改造开始以后,党和政府根据少数民族的意愿,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民主改革通过和平方式废除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建立以社会主义经济。1958年后,少数民族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政治:党和政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由当地民族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一步落实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实行改革开放。民族地区的农村也推广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根据本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展乡镇企业,发展民族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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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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