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不知情就要求对方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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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债务另一方不知情的,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的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需要的,不知情的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以共同的名义,为家庭生活和经营需要所欠下的债务,但是实践中存在一方欠下债务,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形。如果债务数额较小,可能涉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不知情一方又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自己举证证明,另一方欠下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共同的生活。对于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就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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