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务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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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广西公务员待遇:
以定级后科员为例的每月的工资标准
各地市大概情况:区直部门:应发5000左右;南宁市直:跟区直差不多;柳州市直:应发4800+;桂林等12个市直:应发4500+;21个县:应发4300;51个县:应发4100+;这个也是可以在人社局查到的标准。
(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周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故不到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第三条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设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可适时进行调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当地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可将其调整至控制线;对超过控制线,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其中,超过控制线一定比例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广西公务员待遇:
以定级后科员为例的每月的工资标准
各地市大概情况:区直部门:应发5000左右;南宁市直:跟区直差不多;柳州市直:应发4800+;桂林等12个市直:应发4500+;21个县:应发4300;51个县:应发4100+;这个也是可以在人社局查到的标准。
(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周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故不到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第三条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设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可适时进行调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当地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可将其调整至控制线;对超过控制线,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其中,超过控制线一定比例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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