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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很多漏洞,程序很复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拓展资料】
一,劳动仲裁完全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增加讼累,仲裁员枉法裁决无责,引发诟病由来已久。建议取消劳动仲裁,原劳动仲裁的部分功能归置于劳动监察,形成行政管理,劳动行政管理不作为,行政诉讼之!法院直接设特别法庭劳动人事庭,适用简易程序!
二,其他明显的漏洞,如下:仲裁时效的规定错误(当然,这是民法都错了)。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变更成“主张构成侵权之日起若干年”(建议5年,对劳资矛盾激化有一个缓冲时间,时间大短,要么是劳动者被迫放弃权利,要么是劳动者愤而诉讼)。原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是表述错误!因为,未经法律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不得而知,即既然不知道是否构成侵权,何来知道或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至于“应当知道”一说辞,更是荒谬透顶!应当知道的唯一条件就是法院生效的裁决!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义务,只有相涉的生效的法院裁决才是当事人应当知道的事项,绝无他事!
三,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荒谬无来由的,应立即取消!既然现状是劳动合同仅仅只能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又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证明,要劳动合同干什么?
四,应立即增加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双倍工资赔偿!合情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拓展资料】
一,劳动仲裁完全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增加讼累,仲裁员枉法裁决无责,引发诟病由来已久。建议取消劳动仲裁,原劳动仲裁的部分功能归置于劳动监察,形成行政管理,劳动行政管理不作为,行政诉讼之!法院直接设特别法庭劳动人事庭,适用简易程序!
二,其他明显的漏洞,如下:仲裁时效的规定错误(当然,这是民法都错了)。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变更成“主张构成侵权之日起若干年”(建议5年,对劳资矛盾激化有一个缓冲时间,时间大短,要么是劳动者被迫放弃权利,要么是劳动者愤而诉讼)。原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是表述错误!因为,未经法律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不得而知,即既然不知道是否构成侵权,何来知道或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至于“应当知道”一说辞,更是荒谬透顶!应当知道的唯一条件就是法院生效的裁决!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义务,只有相涉的生效的法院裁决才是当事人应当知道的事项,绝无他事!
三,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荒谬无来由的,应立即取消!既然现状是劳动合同仅仅只能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又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证明,要劳动合同干什么?
四,应立即增加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双倍工资赔偿!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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