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的特征及其评价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
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
“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
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 *** 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
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
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
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
“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
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
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
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
①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
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
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
“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
“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
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