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渊源包括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包括:
(1)国际条约。根据缔结或参加的主体不同,分为: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
(2)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被认为有拘束力的惯例。
(3)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中仅仅处于次要地位,起“补漏”作用,即它一般用于填补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漏洞。
(4)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
(5)此外,经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其中,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主要渊源;司法判例、公法学家学说是辅助资料,不是渊源。
基本概念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