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条约;(2)国际习惯法;(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及学说。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_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由于无论是习惯构成的物质要素或心理要素,都是在国际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这里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三)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被列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也就是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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