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侮辱员工,劳动法管不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侮辱员工有相关的规定,会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扩展资料:
案例
贵州省遵义市一家装修公司因员工未完成业绩而受到领导侮辱性体罚,引发关注。11月4日,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调查后通报,称该公司确实存在侮辱、体罚员工等行为,已对公司负责人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
10月31日,有网民爆料称,遵义市一家装修公司,为让员工完成任务制定了吃虫、喝马桶水等体罚项目。网上也流传出该公司体罚员工的现场视频,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抽鞭子、喝黄色液体等体罚行为。
网民称事发时公司负责人在场并将视频发到群里,目前视频泄露,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负责人威胁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月4日,红花岗公安分局就网传遵义一装修公司惩罚员工一案作出情况通报,“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反馈:遵义市红花岗区银河路春生彼岸某装修公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施以侮辱性质的体罚行为。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
通报中称,经初步核查,该公司为完成销售指标,确实存在侮辱、体罚员工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11月3日,红花岗公安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郭某、蔡某、黄某分别处以治安拘留10日、10日、5日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近年来的新闻报道,一些公司为了业绩确实存在不当体罚员工的行为,如“为完成销售业绩,员工当街下跪爬行表激励”“未完成销售任务,员工被惩罚跪在店门口”“银行员工被当众打屁股”“未完成业绩员工当众吃活面包虫”等,多次引起公众关注。
“求真”栏目提醒,公司激励员工增加业绩无可厚非,但同时也应注意尊重员工人格,不侵犯他人权益。公司体罚员工,不但涉嫌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若员工遭遇类似的情况,建议依法维权,保护自己。
参考资料来源:
2、如果领导通过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用人单位的最高层反应情况,如果最高层的态度也一样,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还能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个情形就归劳动合同法调整;
3、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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