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中的定金,如何确定定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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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定金属于金钱担保的一种形式。
(二)定金的分类
定金依其性质可分为如下几类:
1、订约定金,即将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之一,因定金交付而成立合同。
2、守约定金,即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订立的定金。在交付立约定金后,如一方不愿与对方订立合同,则应接受定金罚则的制裁。
3、证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证约定金主要适用于口头合同。
4、违约定金,即支付定金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的,应接受定金罚则的制裁。一般而言,违约定金也有证约定金的作用。此种定金是实践中运用最广的一种。
5、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当事人可以以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定金的数额可分为:
(一)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二)司法解释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根据中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具有违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的双重性质。定金合同的订立一般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且对其所占合同标的额的比例有一定限制。按中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返还或冲抵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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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
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
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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