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什么背景下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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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笑三步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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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诞生的第二天,就得到苏联的承认,但是,苏联政府对新中国特别是新中国的某些方针又持怀疑态度。伍修权回忆说:“过去我们不听共产国际和斯大林的错误主意,斯大林就怀疑我国走‘南斯拉夫的道路’。我国的一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了政府,苏联就怀疑我们会不会执行亲英美的路线等等。因此,苏联在另一方面对我们的态度又是冷漠和怀疑的。
”由于政治上对中国持怀疑态度,所以,经济上对中国的援助也十分有限。针对苏联的疑虑,为了争取苏联的支持,摆脱帝国主义的孤立和封锁,毛泽东在建国前夕就明确提出了向苏联“一边倒”的方针。因为,无论从社会经济制度、思想意识形态或历史背景来看,中美两国当时都不可避免地处在对立状态。
从这一角度看,是美国逼着中国走“一边倒”这一步的。1949年12月—1950年2月,毛泽东应斯大林的邀请访问了苏联,并就中苏之间的重大政治问题进行了会谈。1950年1月,周恩来抵苏加入谈判。经过多次会谈,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还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和《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阳光sun闪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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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抵达莫斯科进行正式访问。1950年1月20日,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也抵达莫斯科,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于2月14日结束。同时签订了:1.《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2.《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3.《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4.《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生的中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中苏两国关系是蜜月期一直向着良性方向发展着,并对两国建立永久的颠扑不破的友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7
9年4月3日,中国政府发表声 当年度纪念邮票
明,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条约一年后即告期满。中国将不同苏联继续延长这一条约的期限。最终于一年后废止。
编辑本段历史背景
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相对1945年8月14日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以及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大连的协定而言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斯大林确定了战后苏联在远东的两个战略目标:把外蒙古从中国的版图中独立出来,形成广阔的安全地带;恢复沙皇俄国在中国东北的势力范围,以确保苏联在太平洋的出海口和不冻港。苏联的这一要求通过1945年2月8日斯大林与罗斯福会晤以及雅尔塔协定得到了美国方面的保证。为了迫使中国政府接受苏联的条件,美国和苏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连环画-伟大的友谊
联两面夹击,软硬兼施。在苏联军队已经大举进入中国东北之后,蒋介石终于被迫同意签订了这个城下之盟。中国革命的胜利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远东的格局,也迫使苏联重新调整对华政策。为了在冷战的国际环境中加强与美国对抗的实力,斯大林无疑需要新中国加盟苏联的东方集团,借助中国在亚洲牵制和打击美国的势力;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斗争中需要苏联的支持和援助,遏制美国干涉中国内战和颠覆新中国的企图。在这一点上,中苏双方的需求是共同的,相互的。 取得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从意识形态、未来国家的经济建设等各方面考虑,显然也要求与苏联保持密切的联盟关系。虽然中国共产党在内战中取得了军事上的最后胜利,但是面对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的经济状况,新中国领导人心急如焚。中国在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在一个新生国家进行建设和管理方面,需要苏联的大量援助。而且,中国与西方国家正处于对立状态,得到苏联的援助是中国惟一的指望。   然而,如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实现这一愿望,中苏之间却有不同的设想。斯大林希望与新中国结盟的方式和表现形式不致破坏雅尔塔体系及损害苏联在中国东北的既得利益,而毛泽东考虑的则是如何树立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外交形象,如何以中苏新型关系的表现形式为榜样废除旧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毛泽东认为,如果新中国对旧条约的处理能首先从中苏条约开始,则“在国际上我们可以有更大的政治资本去对付帝国主义国家,去审查过去中国和各帝国主义国家所订的条约”。新中国成立以后,解决中苏之间的同盟条约问题已经成为中国领导人开展外交活动和形成外交决策的当务之急。因此,毛泽东在外交问题上首要考虑的就是直接与斯大林进行会谈,签订一个新的中苏条约。
编辑本段谈判过程
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对一百年来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种种不平等条约的极端反感,也出于对国内舆论的担心,毛泽东与周恩来格外注意中苏条约和协定中所表现的中方主权和平等权利问题。但实际上,不论毛泽东与周恩来如何努力,中苏两国强弱悬殊,和中国处于受援国地位的现实状况,中国不可能争取到真正的平等。   苏联同意向中国提供3亿美元的低息贷款,但却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即从1950年到1963年的14年里,中国必须把它所有过剩的工业原料统统卖给苏联,而不得卖给第三国。这显然是一种极不平等的商业垄断行为。   苏联坚持在帮助中国建立航空、造船、石油、有色金属等工业方面要实行合营,为此,中方以当年国民党代表张治中与苏联讨论的协议草案为基础,与苏方商定了成立上述四个合营公司的协议。这种合作方式事实上损害了中国的主权。   苏联坚持中国东北和新疆不得有第三国势力存在,不允许第三国资本和人员以任何方式参预东北和新疆的任何机构以及经营性活动。用毛泽东后来的话来说,斯大林实际上是在中国要了两个势力范围。
编辑本段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编辑本段协定的实质内容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规定了双方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面合作,确立了中苏之间的同盟关系。条约的核心内容是,缔约国双方均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集团、行动和措施,缔约一方如果受到第三国的侵略,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条约有效期为30年。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规定,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政府。在同一期限内,苏军从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国政府,由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起对上述设备的恢复与建设的费用;苏军撤退前的时期,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由中国政府管辖。大连的行政,也完全由中国政府管辖。后考虑到朝鲜战争等新情况,1952年9月,双方又协商延长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基地的期限。1955年5月,驻旅顺口苏军全部撤出。 《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规定,苏联从1950年至1954年五年内,贷款给中国3亿美元,年利为1%;这笔贷款作为中国偿付苏联卖给中国的机器设备与器材之用;中国在1963年底以前,将用原料、茶叶、美元等分期还清这笔贷款及利息。 在上述条约和协定签订的同时,中苏外长还以互换照会的形式声明,1945年8月14日苏联与中国国民党政府缔结的各项条约及协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时宣布,苏联将其在东北自日本手中所获得的财产,及过去在北京兵营的全部房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
编辑本段作用及命运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当时的缔结,标志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对反击美国的“冷战”攻势起了积极作用,它有利于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团结。但是,即使在50年代前半期中苏友好交往期间,在条约执行中就已发生一些使中国人民不甚愉快的事情。如在关于无偿移交日本投降后在东北留下的财产问题上,苏军在撤离东北时,实际上已将所有能拆卸运走的厂矿机器设备和器材物资等几乎全部搬走,只移交了一些空房子;在两国贷币的比值问题上,苏联不顾中国政府的异议,将卢布比值定得很高,将人民币的比值压得很低。这些情况,暴露出苏联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倾向。这种错误倾向在以后的中苏交往中更有所发展,从而使同盟条约不可避免地蒙上阴影,并最终导致两国关系的破裂。同盟条约在1980年期满后未再延长。
编辑本段签订的原因
新中国诞生的第二天,就得到苏联的承认,但是,苏联政府对新中国特别是新中国的某些方针又持怀疑态度。伍修权回忆说:“过去我们不听共产国际和斯大林的错误主意,斯大林就怀疑我国走‘南斯拉夫的道路’。我国的一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了政府,苏联就怀疑我们会不会执行亲英美的路线等等。因此,苏联在另一方面对我们的态度又是冷漠和怀疑的。”由于政治上对中国持怀疑态度,所以,经济上对中国的援助也十分有限。 针对苏联的疑虑,为了争取苏联的支持,摆脱帝国主义的孤立和封锁,毛泽东在建国前夕就明确提出了向苏联“一边倒”的方针。因为,无论从社会经济制度、思想意识形态或历史背景来看,中美两国当时都不可避免地处在对立状态。从这一角度看,是美国逼着中国走“一边倒”这一步的。 1949年12月—1950年2月,毛泽东应斯大林的邀请访问了苏联,并就中苏之间的重大政治问题进行了会谈。1950年1月,周恩来抵苏加入谈判。经过多次会谈,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还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和《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编辑本段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这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推行了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从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决定缔结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一九四五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   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设备前的时期,中苏两国政府派出同等数目的军事代表组织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照现存的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军事行动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之具体办法,此项办法俟联合委员会建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于一九五○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编辑本段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请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议定本协定,其条文如左: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贷款,以美元计算,总数共为三万万美元;其计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为一盎斯纯金。   苏联政府鉴于中国因其境内长期军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给予贷款。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指的贷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间,每年以同等数目即贷款总数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场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   机器设备与器材的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期限,由双方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额,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付还第一条所指的贷款及其利息。原料与茶的价格、数量及交付期限将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贷款的付还以十年为期,每年付还同等数目即所收贷款总数的十分之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第一期的付还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而最后一次的付还,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贷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贷款的实数并自其使用之日起实行计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条   为了对本协定所规定之贷款进行结算起见,苏联国家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建立特别账目,并共同规定对本协定的结算与计算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应经批准并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编辑本段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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