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合同的法律问题
甲公司法人代表以书面方式授权其供销科长与乙公司签订购入A商品的合同。委托书规定:(1)时间5月12日至6月12日;(2)购入A商品1000件,每件单价不超过420元;(3...
甲公司法人代表以书面方式授权其供销科长与乙公司签订购入A商品的合同。委托书规定:
(1) 时间5月12日至6月12日;
(2) 购入A商品1000件,每件单价不超过420元;
(3) 可以选择保证方式。
供销科长5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购销A商品合同如下:
(1) 乙一次性向甲供货1200件,每件单价400元,供货时间为6月18日
(2) 甲公司于6月10日前向乙预付定金8万元,预付货款10万元,余款在收货后一次付清;
(3) 任何一方违约均承担总标的10%的违约金。
乙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5月25日向甲公司以传真方式确认,甲公司法人代表以传真件认可。
6月5日甲公司将持有的面值18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18日乙公司发来全部货物,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收货并拒绝支付余款。乙公司认为货物质量问题属于运输部门不负责任造成的,与本公司无关,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由此引起纠纷。
经查证,甲公司向乙购货的原因是乙公司寄来的供应A商品的价目表和质量证明书。但乙公司并无短期生产1200件A商品的能力,为了做成该笔生意,只有委托丙公司加工生产,造成质量问题。
试分析:
(1)乙公司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该合同采用的是哪些担保方式?担保是否生效?
(3)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哪一方?
(4)合同中关于购货数量的规定是否有效?
(5)该纠纷依法应如何处理? 展开
(1) 时间5月12日至6月12日;
(2) 购入A商品1000件,每件单价不超过420元;
(3) 可以选择保证方式。
供销科长5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购销A商品合同如下:
(1) 乙一次性向甲供货1200件,每件单价400元,供货时间为6月18日
(2) 甲公司于6月10日前向乙预付定金8万元,预付货款10万元,余款在收货后一次付清;
(3) 任何一方违约均承担总标的10%的违约金。
乙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5月25日向甲公司以传真方式确认,甲公司法人代表以传真件认可。
6月5日甲公司将持有的面值18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18日乙公司发来全部货物,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收货并拒绝支付余款。乙公司认为货物质量问题属于运输部门不负责任造成的,与本公司无关,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由此引起纠纷。
经查证,甲公司向乙购货的原因是乙公司寄来的供应A商品的价目表和质量证明书。但乙公司并无短期生产1200件A商品的能力,为了做成该笔生意,只有委托丙公司加工生产,造成质量问题。
试分析:
(1)乙公司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该合同采用的是哪些担保方式?担保是否生效?
(3)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哪一方?
(4)合同中关于购货数量的规定是否有效?
(5)该纠纷依法应如何处理?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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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没有违反诚信原则。甲与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要求商品必须由乙生产。
(2)合同采用的担保法方式是定金,该担保合法有效。因为定金没有超过合同总额的20%。
(3)合同的违约方是乙方,虽然他称货物的质量问题是运输方的责任,但合同是相对的,商品购买合同的双方是甲和乙,合同标的不合格,违约责任当然在提供方即乙方。如果确实是运输方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乙可以就他与运输方的合同进行索赔。
(4)在本案例中,供销科长在购买数量上虽然是越权代理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乙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5月25日向甲公司以传真方式确认,甲公司法人代表以传真件认可。”也就是说甲公司事后进行的追认使得该越权代理行为有效了。
(5)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返还双倍定金或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二选一。乙可以就他与丙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向丙主张权利。
(2)合同采用的担保法方式是定金,该担保合法有效。因为定金没有超过合同总额的20%。
(3)合同的违约方是乙方,虽然他称货物的质量问题是运输方的责任,但合同是相对的,商品购买合同的双方是甲和乙,合同标的不合格,违约责任当然在提供方即乙方。如果确实是运输方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乙可以就他与运输方的合同进行索赔。
(4)在本案例中,供销科长在购买数量上虽然是越权代理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乙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5月25日向甲公司以传真方式确认,甲公司法人代表以传真件认可。”也就是说甲公司事后进行的追认使得该越权代理行为有效了。
(5)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返还双倍定金或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二选一。乙可以就他与丙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向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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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5月25日的行为属于提出了新的要约,而同期甲公司也承诺了。
(2)担保方式属于定金保,并且没有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甲公司可以选择双罚或违约金,但是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3) 乙方
(4)有效 要约与承诺已经实现
(5)乙方向甲方承担责任,然后乙方在向丙追偿。
(2)担保方式属于定金保,并且没有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甲公司可以选择双罚或违约金,但是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3) 乙方
(4)有效 要约与承诺已经实现
(5)乙方向甲方承担责任,然后乙方在向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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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法》第35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你完全可以 要求修改的。《电力法》第35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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